03.07 業主沒有車位就不允許進入小區,物業的做法是否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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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上的公攤面積是可以進入的,但是前提條件是必須要超過60%以上業主的同意,其實照理說是要百分之百業主同意的,因為地面上公攤面積都是屬於所有業主的,少數服從多數依然不太公平的,只不過要想百分之百同意,壓根就不現實!物業對於地面上公攤面積停車只能起調解作用和管理作用,不能以劃線來出租車位的,因為這跟物業沒有任何關係! 地下車庫停車位對於沒有購買或者出租的業主是沒有資格開下去免費停的,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利出租地下停車位的,只能對於地下車庫收管理費用!!!


頭像是我女神非本人


首先申明我也是業主,我兒子也是開車的,但我認為物業管理方的作法是對的,如果一個小區沒有人管理會亂成一鍋粥,誰的車都往裡開,這對那些買了車位的人也不公平吧?同時也侵害了沒車的業主的利益,另外一個觀點,我們有些業主在小區買了房,不等於你買了停車位,有人說買了房就是主人,就是常說的業主是主人,其實這只是一句客套話而已,不必當真,平民百姓在任何時候想當主人,很難的,還是現實點吧?


夏雲堂


物業好比是管家,業主當然就是主人啦,主人拿出錢給管家管理,管家就理所當然的管理起來,管嚴了就高高在上六親不認,管鬆了那就啥用沒有擺設一個,總的一個字“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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