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浩碩法律顧問丨以案說法-遺贈糾紛怎麼判?

浩碩法律顧問丨以案說法-遺贈糾紛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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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李芳(化名)系李阿姨的侄女,李玲(化名)系李阿姨的養女。李阿姨有一套住房,個人所有。2003年12月30日李阿姨單位為李阿姨購買了保險,金額為2萬元,受益人為法定。,2004年李阿姨立下遺囑,載明:1、一切身後之事與各項債權、債務及單位給予的各種福利待遇,全部財物都交給侄女李芳承擔,並全權處理,後事的料理和今後墓地的照管,及生、老、病中的幫撫都由侄女李芳承擔。2、現居住的福利房一套,身故後歸侄女李芳全權處理或居住。3、有養女李玲就不必參與後事的處理和遺產的繼承。2006年李阿姨過世,李玲因遺產繼承問題與李芳發生糾紛,後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玲與李芳均非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因此本案不適用法定繼承及遺囑繼承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從《遺囑書》的形式上看,該《遺囑書》符合代書遺囑的規定,合法有效。從《遺囑書》的內容看,被繼承人李阿姨將其相關財產權益及其後事等交由李芳處理,該意思表示符合遺贈的特徵,李芳作為受遺贈人,通過其行為接受了該遺贈。因此,本案應按照遺贈法律關係來處理本案。本案涉及的相關財產權益有:1、房屋為被繼承人李阿姨的遺產,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此事實並無爭議,按照《遺囑書》的內容,該房產應由李芳所有。2、被繼承人李阿姨去世後的喪葬費、撫卹金的領取問題,按照《遺囑書》的內容,該兩筆費用,應確定為李芳領取。3、被繼承人李阿姨的保險單中,受益人的確定問題。保險單中的受益人為法定,按照《遺囑書》的內容所反映出的意思,被繼承人李阿姨已將該筆保險的受益人確定為李芳,因此李芳應確定為受益人,相關保險利益應確認由李芳享有,李芳上訴要求繼承享有該筆保險相關權益的主張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判決如下:一、房屋歸原告李芳所有;二、被繼承人李阿姨去世後的喪葬費、撫卹金由原告李芳領取;三、被繼承人王阿姨在的相關保險合同權益由李芳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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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兩個一是李阿姨所立遺囑效力,雖然因為繼承人非法定繼承人而被定性為遺贈合同,但因意思表示真實程序要件合法,遺贈書的效力不受影響;二是李阿姨的保險權益歸屬問題,保險的投保人為單位,雖約定受益人為法定,但李阿姨在遺贈中寫明單位給予的各種福利待遇由李玲繼承,應依次為準。筆者提醒,無論是遺囑還是遺贈,財產內容要具體明確,這樣才能避免爭議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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