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浩硕法律顾问丨以案说法-遗赠纠纷怎么判?

浩硕法律顾问丨以案说法-遗赠纠纷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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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芳(化名)系李阿姨的侄女,李玲(化名)系李阿姨的养女。李阿姨有一套住房,个人所有。2003年12月30日李阿姨单位为李阿姨购买了保险,金额为2万元,受益人为法定。,2004年李阿姨立下遗嘱,载明:1、一切身后之事与各项债权、债务及单位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全部财物都交给侄女李芳承担,并全权处理,后事的料理和今后墓地的照管,及生、老、病中的帮抚都由侄女李芳承担。2、现居住的福利房一套,身故后归侄女李芳全权处理或居住。3、有养女李玲就不必参与后事的处理和遗产的继承。2006年李阿姨过世,李玲因遗产继承问题与李芳发生纠纷,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玲与李芳均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本案不适用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从《遗嘱书》的形式上看,该《遗嘱书》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合法有效。从《遗嘱书》的内容看,被继承人李阿姨将其相关财产权益及其后事等交由李芳处理,该意思表示符合遗赠的特征,李芳作为受遗赠人,通过其行为接受了该遗赠。因此,本案应按照遗赠法律关系来处理本案。本案涉及的相关财产权益有:1、房屋为被继承人李阿姨的遗产,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并无争议,按照《遗嘱书》的内容,该房产应由李芳所有。2、被继承人李阿姨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的领取问题,按照《遗嘱书》的内容,该两笔费用,应确定为李芳领取。3、被继承人李阿姨的保险单中,受益人的确定问题。保险单中的受益人为法定,按照《遗嘱书》的内容所反映出的意思,被继承人李阿姨已将该笔保险的受益人确定为李芳,因此李芳应确定为受益人,相关保险利益应确认由李芳享有,李芳上诉要求继承享有该笔保险相关权益的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如下:一、房屋归原告李芳所有;二、被继承人李阿姨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由原告李芳领取;三、被继承人王阿姨在的相关保险合同权益由李芳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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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两个一是李阿姨所立遗嘱效力,虽然因为继承人非法定继承人而被定性为遗赠合同,但因意思表示真实程序要件合法,遗赠书的效力不受影响;二是李阿姨的保险权益归属问题,保险的投保人为单位,虽约定受益人为法定,但李阿姨在遗赠中写明单位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由李玲继承,应依次为准。笔者提醒,无论是遗嘱还是遗赠,财产内容要具体明确,这样才能避免争议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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