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小區地下車位無產權非人防車位,物業賣車位,沒有車位不讓進小區大門,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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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不能一概而論。簡單說一下吧。

首先說說產權,按我國現行法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產權有且只有三種形態:國有,專有(含個人共有)和全體業主共有。國有產權由法律確定,比如人民防空設施。其使用維護按《人民防空法》的規定執行。專有以登記為準,憑不動產權屬證書行使所有權。除此之外的所有,歸全體業主共有。

所以,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所有不動產都是有產權的,不存在無產權狀況。題主所說的“無產權”,應該是指無權屬登記證書。如果是這樣的話,既沒有權屬登記,又沒有法定國有,那就是全體業主共有。

再說“賣”車位。物權法定,不動產依法登記後取得所有權,因此,對於“無產權”的車位,物業公司是無法銷售的,也就是沒有資格“賣”。按常理推斷,物業公司應該是在實施物業管理的過程中,收取管理費(包括代收場位租金)的一種方式。在我國大部分地區,管理費的收取年限不得超過一年,而租賃的最長期限為20年。如果管理費的收取搭代收租金的便車也收20年,那在很多地區是違法的。

再說“不讓進”。這個要看授權是否合法。物業公司在小區內沒有原始權利,物業公司的所有權利均源於物業合同,由業主大會(全體業主)授予。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業主大會的權利並不能由每個業主單獨行使,它只能通過決定的方式行使。單個業主在物業管理中只享有份額投票權。

接下來說一下身份。如果物業公司的管理權來源清晰合法,那他對車庫的管理行為就是正常履職,無可厚非。而作為駕駛想要進場停車的駕駛人,無論其身份是不是業主,在這個關係中都是車位使用人,物業公司在授權範圍內的管理行為,無論是準進或禁入,都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換句話說,只要物業公司的行為是符合合同約定的,那作為駕駛者就應當服從,無論他是不是業主,在這個關係中都是使用人。

這個問題涉及到很多環節,每個環節都可能面臨合法性檢驗。比如產權歸屬,“賣”是否合法,“管”是否合法,“禁”是否合法等等,具體判斷,需要根據當地法規規章甚至行政文件來作出,而且需要依據物業管理合同,不能一概而論。

舉個例子,如果業主大會將車庫委託給物業公司管理,那物業公司在管理中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進行管理就是正當的,有時候禁入也是必要的。比如共500車位,但需要停車的車輛是600輛,那勢必有100輛車被拒之門外,這談不上違法。


眾裡尋她仟百渡


昨天剛交付車位 10萬一個車位 一個車庫9.5萬都是沒產權的使用權70年 開發商不租只賣 小區不讓車進去 小區周邊亂停貼罰單 罰單大貴貴啊 維權結果就是踢球傳球射門 老百姓哪有那麼多時間踢球[酷拽]




艾歐歷亞


你說的是3個問題,1是車庫的權屬,開發商拿不出產權證,這車庫能不能“賣”, 這是個水很深的問題,如果你有興趣可以向有關部門瞭解; 2,買車位, 即便是開發商的車庫,也不可能給你車位辦個產權證,而且據我所知,所有“買”地下車庫車位的實際上是“長租”。 3 你沒有停車位能不能進小區? 首先要明確的是不讓你的車進小區,不是不讓業主回家。那要看你小區的管理規約,物業保安只是規約的執行人。 如果規約沒有規定。物業沒有權力不讓你車進去,如果規定車輛進小區必須要有停車證,那物業保安執行業主大會決議沒有毛病。


用戶67988553804


不少“購買”過車位的朋友都有過這樣的經歷:那就是開發商與業主說好是出售車位,結果籤的卻是開發商提供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或“車位租賃合同”;即便籤訂的是“車位買賣合同”,往往也存在無法辦理車位產權登記的問題。

遇到上述問題,作為業主或多或少都有些疑慮或擔心。大家想知道究竟為什麼車位辦不了產權登記,開發商又為什麼會將“車位買賣”異化為“使用權轉讓或長期租賃”,業主對此又該怎樣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的業主想爭取車位所有權,有的業主索性將錯就錯,放棄車位所有權,只想按合同爭取合法合理的車位使用權;但是,很多業主因為對車位問題沒有深入瞭解都走了彎路、碰了壁。

為回饋網友和業主朋友的信任,本號從實踐操作層面對此進行了分析;同時,還從立法層面對此問題進行了探討,幫助大家認清問題的本源所在。

如果您想依法爭取住宅小區的車位所有權,請看本號《無產權登記地下車位所有權糾紛與解決》。

如果您想依法爭取住宅小區的車位使用權,請看本號《車位使用權轉讓是租賃還是買賣》、《車位長期租賃糾紛與解決》。

如果您想深入探究目前小區車位亂象的根源,從立法上完善車位產權制度,請看本號《小區地下車位產權之爭的探析》。

總之,關於小區車位問題,看本號就夠了。


以法正道


沒車位,你進去停哪?消防通道?你不怕你家著火而消防車進不去嗎?


懶惰的結果


地下車位無產權非人防,那麼就要分析開發商為什麼辦不了產權,如果周邊有小區有產權車位,一般來說你們小區的車位肯定算到公攤裡了,也有可能因為個別原因達不到辦理車位產權的要求,這時車位就屬於業主共有,業主共有的車位物業出租,就沒有租金的概念了,應該叫管理費,依據地方性規定管理費相對較少,且除去物業必要支出以外,其餘收入規業主共有。 其次說的物業不讓進門,這顯然是違法的,直接報警,物業是管理服務部門,不是執法部門,沒有執法權。


愛上一條街7


其實你自己也清楚,沒買車位不可能停別人的車位,你就是想找人家物業的理,試想一下,如果小區停車全免費,也沒物業管理,肯定是哪的車都進來到處亂停,同樣也是沒車位給你停車的,想讓物業管理必須要給錢,這管理停車的費用肯定是停車的車主付的,天下沒有免費的好事的


藍夕陽836


地下車位,除過人防車位,有無產權都與業主無關,但是買車位的業主要知道此車位為無產權車位,並且合同會以長租的形式註明而非買。但是,有車位空餘的情況下,不讓業主以合法繳納停車費的方式進小區就不合法了。


是甜不辣


我認為車庫是為買房人準備的,買房人有權享受這個車位,和物業沒有任何關係,現在賣房出現了五華八門的各種各樣的問題,我覺得定價單位應該給買房人一個正確答案,不要讓買房人當冤大頭!


紅旺18


不合法,可誰又管得了物業呢?可誰又能管物業呢?物業是各個衙門的寶貝,為什麼每個衙門都會主動地與物業站臺,不願為小區百姓說話,這其中的貓膩大家夥兒心知肚明!物業的保護傘,為什麼打黑除惡的今天,就是打不掉,除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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