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個人簽名難逃責 法院判決其履約

個人簽名難逃責 法院判決其履約

導讀

近日霍邱縣人民法院審結原告甄某與被告劉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後,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律】个人签名难逃责 法院判决其履约

原告甄某來院訴稱被告劉某在六安市葉集區承包一處“草莓園”,從2017年9月8日起,被告數次從原告處購買農藥、花卉及草莓苗用於用於草莓園經營。2017年12月5日經雙方結算被告立據欠原告農藥款25000元,約定於2017年底付清。又立一張苗款清單,註明被告尚原告苗款100640元。但該清單未約定付款期限。經原告多次催要兩筆貨款被告均以無錢為由拒付,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本院。

本院經審理認為,甄某與劉某之間的買賣農藥行為是一種買賣合同合同關係。劉某向甄某出具欠條和苗款清單是客觀真實的,被告劉某應主動履行給付義務。原告甄某訴請被告劉某支付貨款人民幣125640元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在庭審中辯解草莓苗和農藥化肥使用地欠款的簽署地是在合作社的辦公室,所以,其簽署和承擔的義務是代表整個合作社行使的權利,並不是被告個人拖欠原告的貨款。對於該辯稱理由本院認為欠條和清單上並沒有合作社印章或他人簽名,也沒有參與訴訟或出庭作證,亦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對於被告辯稱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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