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个人签名难逃责 法院判决其履约

个人签名难逃责 法院判决其履约

导读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甄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律】个人签名难逃责 法院判决其履约

原告甄某来院诉称被告刘某在六安市叶集区承包一处“草莓园”,从2017年9月8日起,被告数次从原告处购买农药、花卉及草莓苗用于用于草莓园经营。2017年12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立据欠原告农药款25000元,约定于2017年底付清。又立一张苗款清单,注明被告尚原告苗款100640元。但该清单未约定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两笔货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甄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农药行为是一种买卖合同合同关系。刘某向甄某出具欠条和苗款清单是客观真实的,被告刘某应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甄某诉请被告刘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2564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在庭审中辩解草莓苗和农药化肥使用地欠款的签署地是在合作社的办公室,所以,其签署和承担的义务是代表整个合作社行使的权利,并不是被告个人拖欠原告的货款。对于该辩称理由本院认为欠条和清单上并没有合作社印章或他人签名,也没有参与诉讼或出庭作证,亦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于被告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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