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男子被拘役四個月

11月26日下午,蓬溪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被告人徐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並對扣押在案的捕魚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3月的一天晚上,徐某邀約他人去電魚。徐某在蓬溪縣三鳳鎮倒馬坎村3組天然水域段使用電瓶、升壓器、導線以及舀魚器自制的電魚工具進行捕魚操作,捕撈鯽魚、鯉魚等漁獲物共6斤,後被蓬溪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公安機關現場扣押其蓄電池一個、穩壓器一臺、桶一個,查獲的6斤漁獲物全部被放生。根據2019年2月28日蓬溪縣農業局、蓬溪縣公安局聯合發佈的《關於全縣天然水域春季禁漁的通告》,被告人徐某屬於在禁漁期內捕魚。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達到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綜合犯罪性質、情節及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考慮本案對漁業資源造成的實際損失,法院判處被告人徐某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並對扣押在案的捕魚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呂小云 全媒體記者 鄭小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