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禁漁期”電魚 富順兩男子獲刑

富順男子李賢與李華在“禁漁期”攜帶電瓶和升壓器,採用電線竹竿電擊魚的方法進行非法捕撈。近日,富順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李賢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判處李華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2018年3月1日晚8時許,被告人李賢去被告人李華家裡玩耍時,李賢提議去河裡弄點魚吃,李華當即表示同意,經被告人李華父親口頭勸阻無果。二被告人當即準備好橡皮艇、升壓器、電瓶及電線竹竿後到達富順縣獅市鎮獅子橋小河內,由被告人李賢劃橡皮艇,被告人李華攜帶電瓶和升壓器,採用電線竹竿電擊魚的方法沿河進行非法捕撈近4小時。因舉報,2018年3月2日凌晨0時許,富順縣漁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將二被告人當場擋獲,現場查獲捕撈的鯽魚、鯉魚等漁獲物4公斤,經依法取證後,行政執法人員當即將查獲的各類漁獲物全部放生到獅市鎮獅子橋小河。在行政執法中,二被告人抗拒漁政管理,突然逃離現場,後被告人李賢被行政執法人員控制,被告人李華逃脫。經報警,民警趕往現場,配合漁政管理部門將電魚工具予以扣押。經富順縣水產漁政局鑑定:二人在富順縣獅市鎮獅子橋小河使用電力進行捕魚,屬於國家規定的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作業時間段為四川省天然水域的禁漁期。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人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電魚的禁用方法在天然水域捕撈水產品,其行為侵犯了國家保護水資源的管理制度,破壞了對環境資源保護,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的幅度內對其判處刑罰。二被告人事前共謀,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起作用地位相當,不易區分主從,二被告自願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遂作出以上判決。自然界賦予了我們豐富的資源,但我們不能貪心,一味地索取,我們既要保證“代際公平”又要保證“代內公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富順縣人民檢察院

莫順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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