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禁漁期內非法捕魚獲刑,罰錢+拘役,還得公開道歉

近日,香洲區人民法院宣判一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兩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獲刑,並賠償修復破壞的生態環境費用人民幣6000元,並於2019年11月14日登報就其非法捕撈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今年5月3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劉某、吳某明知在禁漁期內,仍駕駛一艘纖維船並使用改裝的漁具在香洲區南屏前山西路白石橋與華髮世紀城前山河一帶河域進行電魚作業時,被當場抓獲,並查獲非法捕撈的水產品100餘斤及蓄電池2個、升壓器1臺。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吳某違反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劉某、吳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吳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態度,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以宣告緩刑。故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被告人吳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吳某在電魚作業過程中所釋放的電流會導致被電過的水域內的魚蝦、藻類和浮游生物大面積死亡,僥倖存活的魚類也會喪失繁殖能力,給作業水域的水生生物造成極大傷害,極大破壞作業水域的生態環境,兩被告人應承擔賠償其行為給作業水域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修復費的責任。

香洲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綜合考慮被告人劉某、吳某非法捕撈水產行為對作業水域的影響、其兩人所獲得的利益等因素主張兩被告人支付人民幣6000元用於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兩被告人對此亦無異議,因此法院對該項請求予以支持。同時,兩被告人的行為也損害了社會公眾享有美好生態環境的利益,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判決兩被告人在珠海市級以上(含市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法院予以支持。故判決兩被告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費用人民幣6000元,並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在珠海市市級以上(含市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據瞭解,香洲法院宣判後,兩被告人對判決沒有意見,並已履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6000元的責任,並在珠海特區報刊登道歉信,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在保護環境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本案中,兩被告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法官提醒,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切勿觸碰法律底線。

【採寫】何麗苑

【通訊員】毛宇寧 林碧娜

【作者】 何麗苑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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