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獵斑鳩,獲刑

李思琪 湖北震邦華廣律師事務所


“新冠肺炎”疫情自2020年初在我國蔓延,全國上下因疫情都被按下了暫停鍵。究其“新冠疫情”來源時,皆指向野生動物。

由於非法狩獵、販賣、食用野生動物,導致野生動物進入日常生活。有些人認為能夠吃點所謂的“野味”是一件值得炫耀、自豪的事情,這便使得野味打開了銷售市場進而衍生出一條狩獵、販賣、銷售的違法鏈條。

這一問題的出現,不得不引起我們極大重視。

捕獵斑鳩,獲刑


從上圖所示:

2011年-2019年末,案件發生數量呈上升趨勢。

以2013年為節點,接下來七年時間,案件發生量都是以過百的數量遞增,可見目前該類案件發生趨於頻繁。

以下援引一例案例來進一步瞭解非法狩獵罪。

一、案件概述

2019年6月至12月,中國交建某局某高速某縣標段修路施工期間,被告人劉某在某縣某鄉小樹林中,在禁獵期使用夜間強光照明行獵的方法捕獵斑鳩27只。經鑑定,劉某所捕獵的斑鳩為珠頸斑鳩(系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故某縣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狩獵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在禁獵期間使用禁用方法狩獵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若被告人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認罪悔罪、初犯、願意賠償國家損失並公開賠禮道歉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劉某的行為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某縣人民檢察院訴訟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捕獵斑鳩,獲刑


三、相關分析

(一)罪名概念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獵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禁獵區”是指國家根據野生動物及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結果後,確定併發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規定不準狩獵。

“禁獵期”是指為保護野生動物的繁殖等因素,分別規定的禁止獵捕的期限。

“禁用工具和方法”是指禁止使用軍用武器、體育運動槍支、氣槍、毒藥、爆炸物、排銃、鐵鋏、地弓、彈弓、弩、粘網、滾籠、犬捕、鷹抓、誘捕裝置、獵套、獵夾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獵捕工具和非人工操作制動裝置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火攻、煙燻、水淹、陷阱、網捕、搗毀巢穴、掏蛋等方法獵捕。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六十六條[非法狩獵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

(2)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3)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4)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案例分析

1、以非法狩獵罪罪名構成為角度

首先,從是否符合客觀不法要件為切入點。

第一,實施了非法狩獵行為。上案中劉某實施了狩獵行為,獵捕斑鳩27只。第二,狩獵行為具有非法性。劉某在禁獵期採取禁用方法,利用夜間強光捕獵斑鳩。經鑑定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劉某的狩獵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具有非法性。第三,非法狩獵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劉某獵捕斑鳩27只,屬於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因此,劉某符合非法狩獵罪的客觀不法要件。

其次,從主觀責任要件為切入點。非法狩獵罪在主觀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而故意為之。

上案中劉某在禁獵期,採用夜間強光的方式狩獵斑鳩,已具備非法狩獵的故意,符合非法狩獵罪的主觀責任要件。

綜上,劉某構成非法狩獵罪。

2、以公益訴訟為角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上案因劉某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獵捕斑鳩27只,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規定,野生動物屬於國家所有。因此,劉某除承擔刑事責任外,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四、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並公佈。

五、結語

大自然是各種物種生存的家園,野生動物更是大自然的產物。人類並不是大自然的主宰者,而是需要與其他物種共存。

如果人類社會繼續採用過度狩獵或不合理的方式繼續獵取,這勢必導致野生動物減少,走向滅亡。

自然界是由各種複雜的生態系統構成,一種動物的滅亡,這必然會造成其所在食物鏈的混亂,進而產生不可估量的後果。

因此,保護野生動物,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方能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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