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猎斑鸠,获刑

李思琪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


“新冠肺炎”疫情自2020年初在我国蔓延,全国上下因疫情都被按下了暂停键。究其“新冠疫情”来源时,皆指向野生动物。

由于非法狩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进入日常生活。有些人认为能够吃点所谓的“野味”是一件值得炫耀、自豪的事情,这便使得野味打开了销售市场进而衍生出一条狩猎、贩卖、销售的违法链条。

这一问题的出现,不得不引起我们极大重视。

捕猎斑鸠,获刑


从上图所示:

2011年-2019年末,案件发生数量呈上升趋势。

以2013年为节点,接下来七年时间,案件发生量都是以过百的数量递增,可见目前该类案件发生趋于频繁。

以下援引一例案例来进一步了解非法狩猎罪。

一、案件概述

2019年6月至12月,中国交建某局某高速某县标段修路施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某县某乡小树林中,在禁猎期使用夜间强光照明行猎的方法捕猎斑鸠27只。经鉴定,刘某所捕猎的斑鸠为珠颈斑鸠(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故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禁猎期间使用禁用方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若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愿意赔偿国家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刘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县人民检察院诉讼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捕猎斑鸠,获刑


三、相关分析

(一)罪名概念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猎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猎区”是指国家根据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后,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规定不准狩猎。

“禁猎期”是指为保护野生动物的繁殖等因素,分别规定的禁止猎捕的期限。

“禁用工具和方法”是指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弩、粘网、滚笼、犬捕、鹰抓、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非人工操作制动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火攻、烟熏、水淹、陷阱、网捕、捣毁巢穴、掏蛋等方法猎捕。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六条[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

(2)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3)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案例分析

1、以非法狩猎罪罪名构成为角度

首先,从是否符合客观不法要件为切入点。

第一,实施了非法狩猎行为。上案中刘某实施了狩猎行为,猎捕斑鸠27只。第二,狩猎行为具有非法性。刘某在禁猎期采取禁用方法,利用夜间强光捕猎斑鸠。经鉴定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刘某的狩猎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具有非法性。第三,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刘某猎捕斑鸠27只,属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因此,刘某符合非法狩猎罪的客观不法要件。

其次,从主观责任要件为切入点。非法狩猎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

上案中刘某在禁猎期,采用夜间强光的方式狩猎斑鸠,已具备非法狩猎的故意,符合非法狩猎罪的主观责任要件。

综上,刘某构成非法狩猎罪。

2、以公益诉讼为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上案因刘某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猎捕斑鸠27只,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刘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五、结语

大自然是各种物种生存的家园,野生动物更是大自然的产物。人类并不是大自然的主宰者,而是需要与其他物种共存。

如果人类社会继续采用过度狩猎或不合理的方式继续猎取,这势必导致野生动物减少,走向灭亡。

自然界是由各种复杂的生态系统构成,一种动物的灭亡,这必然会造成其所在食物链的混乱,进而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

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方能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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