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添加糖精鈉的饅頭 拘役

近日,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件,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同時判處被告人李某支付經營價款的十倍賠償金,並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媒體上賠禮道歉。

  一審法院查明,2018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向進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註冊個體工商戶,店名為進賢縣某某包子店。2019年5月底至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在店內非法添加糖精鈉至其製作的饅頭和紅糖饅頭中,並出售給周邊居民,銷售金額1260元。2019年7月4日,進賢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該包子店的饅頭和紅糖饅頭抽取樣品,經檢測,從樣品中檢出國家禁止添加的糖精鈉,饅頭中的糖精鈉含量為0.163g/kg,紅糖饅頭糖精鈉含量為0.114g/kg。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且自願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據此遂依法對被告人李某判處刑罰,並支持進賢縣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

生產、銷售添加糖精鈉的饅頭 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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