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盧梭《社會契約論》卷四①

公共意志不可摧毀

只要參加集會的人視他們自己為一個整體,他們就具有了與他們共同生存和共同福祉的一個意志。在這種情形下,國家的所有源泉充滿了活力,並且是純粹的,它的規則是清晰的,不存在糾紛或者利益衝突;共同福祉在各方面都是明顯的,唯一需要的良好感覺就是感知它。和平、團結與平等是政治複雜性的敵人。正直而單純的人是難以欺騙的,因為他們的單純性;誘惑與精巧的掩飾對於他們都是失敗的,他們甚至還沒複雜到足以被愚弄的地步。世界上最快樂的人們之中,當我們看到成群的農民在一棵櫟樹下治理國家事務並且總是行事明智時,難道我們不能對其他那些自我揚名、為種種伎倆和神秘兮兮所累的國家的聰明辦法報以輕蔑?

如此治理國家只需極少法律;並且當需要頒佈新法時,這種必要性是明眼可見的。提出它們的第一個人,只是說出了他所有已經感覺到了的東西。只要他確信其餘的人會和他一樣行動,就不存在為確保通過大家都決定通過的法律的派別鬥爭、陰謀或者激辯。

理論家們都誤入歧途了,因為他們看到的只是從一開始就錯誤建立起來的國家,並且被把這樣的一個政策應用於這些國家的不可行性嚇得目瞪口呆。他們就像一個機靈的無賴或者一個曲意迎合的說客,讓巴黎人民或者倫敦人民相信他們的話那樣編織種種無稽之談。他們不知道,克倫威爾(1599~1658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家、政治家、軍事家、宗教領袖。1653年,建立軍事獨裁統治,自任“護國主”)會被伯爾尼人民關進“鐘樓”。波佛公爵(the Duc de Beaufort)的日內瓦人民放在踏車上懲罰。

但是當社會的紐帶開始變得鬆懈、國家開始式微之時,當他們自己感受到具體利益、更小的團體對大一些的團體施加影響力、共同利益發生變化並且找到了對手之時,觀念就不再是群體認同的了;共同意志不再是全體人的意志;相反的觀點和針鋒相對的爭論出現了;最佳的進言不再被毫不懷疑的接受了。

最後,當處於毀滅前夕的國家只維持著一種無效的、幻像的和形式上存在的狀態時,當在每個人的心中,社會紐帶已被打破,最自私的利益厚顏無恥地高舉起“公共福祉”的神聖名義時,公共意志沉默了:所有為秘密動機所引導的人們,不再以公民的身份發表觀點,就如國家從未曾存在過一樣;只會為私人利益設想的極不公平的法令以法律之名得以通過了。

由此是否可以推知公共意志已被根除了,或者已被腐化了?完全沒有:它始終是如一的、不變的和純潔的;但是它服從於侵佔其範圍的其他意志。把他自己利益與公共利益作了區別的每個人,清楚得看到他不能把它們完全區分開來;然而與他追求的排他性利益相比,對於他,在公共災難所佔的份額,似乎是微不足道的。除了這一特殊利益之外,為了自身利益,他也希望公共意志,其強烈程度是和其他人一樣的。甚至在為了金錢而出賣他的投票過程中,他也沒有泯滅類型的公共意志,而是逃避它。他所犯的錯誤是,改變問題狀態並且對問到的問題答非所問。他不是靠說,而是靠他的投票。“這是為國家著想。”他說到,“正是對這個或者對那個人或政黨有利,所有這個或者那個觀點應當推廣出去。”因此,集會中公共秩序的法律,就其自身而言,並非是要如此強烈地維護公共意志,反而更要經常對它質疑,並且經常地由它予以回答。

在主權的每一個行動中,僅就簡單的投票權,一項無人能夠從公民身上剝奪的權利,我在此就能寫下眾多感想。此外,還有發言權、提議權、分議權和討論權,這些都是政府細心備至要給予其成員的,但是,這個重要話題需要另一篇論文來闡述,僅在一篇論文中說清一切是根本做不到的。

讀盧梭《社會契約論》卷四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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