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人民就是“主權者”

啟蒙思想家的社會契約理論

盧梭認為在社會的早期,人類就像未成年人一樣,雖然擁有天賦的自由權利,卻缺乏實現自由的生存能力。這個早期的人類社會就是政治學家們常說的“自然狀態”。

“自然狀態”下,主導人類活動的原則不是“想做什麼”而是“要做什麼”。面對生存的阻力,人們結伴而居,形成群居生活。這種生活方式不是出於意願,而是出於需要。因為單個人無法抗拒生存的阻力,人們不得不進行協作,無論這種協作是否阻礙了個人獨處的自由,每個人都應當接受。正是自然狀態的需要,使人類從分散的個人走向共同體,走向社會生活。

在這以後,矛盾就出現了。個人為了生存的需要而與他人結成共同體,放棄了自己的部分自由。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生存阻力的縮小,個人又會傾向於要求共同體恢復他之前讓渡出去的權利。

自然狀態下,人們加入共同體乃是出於需要,而在社會狀態下,人們留在共同體則是出於意願了。如果一個人沒有加入共同體的需要,也沒有留在共同體的意願,那麼他必然會脫離這個社會,重歸山林,對於這些人來說,不熱愛共同體並非丟人的事。而那些留下來的,要麼是出於需要,要麼就是出於意願。

出於意願而結成的共同體,要想維持和永繼,必然得使這種意願制度化、固定化,因此便出現了社會契約。人們用社會契約的形式,承諾讓渡自己的部分自由,志願加入共同體。盧梭認為社會契約的首要內容就是:

“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盧梭:人民就是“主權者”

盧梭(1712-1778)

霍布斯的主權理論

霍布斯在《利維坦》中說:“權利的相互轉讓就是人們所謂‘契約’”。與孟德斯鳩相反,他認為自然狀態下的人們都是好鬥的,如果沒有制度和規範,人們總是互相搶劫,彼此殺戮。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少數人走向了聯合,他們通過轉讓權利,簽訂契約,建立起公權力。

“我放棄我管理自己的權利,把它授予這個人或這些人的會議,只要你也同樣把你的權利授予他,並且認可他的一切行動。這樣作了之後,如此聯合在一個人格里人群就叫做‘國家’——這就是那偉大的‘利維坦’的產生。”——《利維坦》

霍布斯所說的國家(拉丁文叫作civitas)包括兩部分,一是主權者,二是轉讓權力和力量的人群。主權者集中了每個人轉讓給他的權力和力量,把大家的意志引向國內和平與互相幫助,並反對國外敵人,所有人都要服從於主權者的意志,統一思想。主權者擁有主權,因而被稱為“

元首”,而那些把權力和力量轉讓給他的人便是“臣民”。

盧梭:人民就是“主權者”

《利維坦,或教會國家和市民國家的實質、形式和權力》

霍布斯認為獲得主權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依靠暴力、強力,迫使人們及其後人服從於主權者的意志;另一種是簽訂社會契約,自願服從於主權者的權威。

在以社會契約為結合形式的共同體中,每個人都毫無保留的轉讓了自己的權利,每個人都不再擁有天然的自由,而享有了社會的自由。如果共同體中存在某些人未完全讓渡自己的私人權利,那麼共同體就不是我們說的那種最佳的結合形式,這種結合也只是一種暴政或空洞的說辭。

例如國王自己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卻監視著人們的一言一語,未繳納稅款的人民會被投入監獄,而貴族卻能得到豁免等等。人民與這部份未完全讓渡天然權利的人簽訂社會契約,就如同簽訂了被欺騙的虛假合同,而這種合同是無效的,因此這種共同體是非法的共同體,除非它使用暴力來壓迫個人的意願,否則它很快就會解體。

“主權”是至高無上的

霍布斯所說的主權者既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些人組成的會議,唯獨不包括那些把權力和力量轉讓出去的群眾。《利維坦》認為“元首”或會議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與職能,主要包括:

第一,任何臣民都要服從於主權者,不能夠另外簽訂新的社會契約;

第二,任何臣民都不能剝奪主權者的權力和力量;

第三,不服從於主權者的臣民,可以被殺死,這是正義的,因為他先違反了契約;

第四,主權者不會傷害任何人,因為他的權力都來自每個人的轉讓,所以每個人都不能夠譴責主權者傷害了自己;

第五,處死一個擁有主權的人,或者臣民以任何方式處罰一個擁有主權的人,都是不正義的;

霍布斯假定了主權者的利益與人民相一致,這也就是把人民主權者當作兩個事物來看待,沒有“人民主權”的思想在其中。他所說的主權者其實可以是元首、可以是會議,在十七世紀的英國,實際上就是是國王。國家就像利維坦這樣怪獸,依靠主權來壓服一切其他權力,避免爭鬥和戰亂,維護統一。但是,如果主權者和人民的分離的話,它很可能會導致君主專制。因此,盧梭在霍布斯的基礎上發明了“人民主權”的學說。

盧梭:人民就是“主權者”

托馬斯·霍布斯(1588-1679)

盧梭與霍布斯的不同之處

從某種角度來說,在《社會契約論》裡,盧梭最大的發明並不是“社會契約”,而是“人民主權”。“社會契約”的思想早就由霍布斯和洛克來闡述了,盧梭最大的奉獻在於把“主權”跟“人民”統一起來。

真正的共同體由每個人訂立社會契約而結合成,因此盧梭說:“

訂立公約大會由多少人參與投票,所組成的共同體就有多少成員。”而那些未參與投票,未能表示個人意願的人,首先他們沒有共同體賦予的權利,其次他們也無需為共同體履行義務。如果不給投票權,不賦予權利,而卻要求別人去履行義務,這就是一種壓迫。

在奴隸制民主的古希臘城邦中,外邦人沒有參與城邦的社會公約,所以也就沒有了本城邦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是出於意願,這是正常的;而婦女和奴隸,無論是否願意,都被共同體排斥在外,他們沒有投票權,卻要履行共同體規定的義務,所以他們都是“奴隸”。

在盧梭看來,那些訂立社會契約,被共同體賦予權利和義務的人,就叫做“人民”,他們都是主權者,擁有主權。而在共同體中擔任要職,能夠代表主權威嚴的個別人就叫做“公民”。(這與我國的政治用語相反,在盧梭那裡,“人民”是比“公民”更廣泛的政治範疇。)

對於共同體來說,一個人,無論他有什麼信仰、處於什麼階級、擁護什麼政策,只要他加入共同體,並且被共同體接納,他就是“人民”。如果他在共同體中擔任了要職,代表了共同體的威嚴,那他就是個“公民”,是一名公職人員。需要注意的是,一個“公民”只是代表了“人民”和共同體的

威嚴,卻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

對比霍布斯的理論,我們發現:

一、在霍布斯那叫作“臣民”的人,在《社會契約論》裡則被稱為“人民”;

二、霍布斯的“臣民”沒有主權,盧梭的“人民”擁有主權;

三、霍布斯認為主權只在公職人員手中,盧梭則認為公職人員只是代表了主權者的威嚴而已。

“人民”就是“主權者”

臣民”這個詞在盧梭那裡也發生變化,盧梭認為:“臣民是對服從於國家法律的成員的稱呼“。這句話的潛臺詞是,臣民只服從於國家法律,而不是任何個人的意志。當元首服從於法律時,他實際上也是法律的“臣民”,人們只有在國際法律的面前才是“臣民”。

盧梭認為“

國家”、“利維坦”的真正含義是指所有參與訂立社會契約的成員,也就是“人民”。但“國家”不同於“人民”,“人民”是一箇中性的、無傾向的名詞。“國家”則指受到共同體限制的那些“參與訂立社會契約的成員”,這是從被動的角度來看;如果從主動的角度來看,訂立社會契約的成員都是共同體的主人,因此他們都是“主權者”。當這個共同體與別的共同體進行比較時,就叫做“政權”。

毫無疑問,“國家”、“人民”、“主權者”和“政權”其實指的都是簽訂社會契約的人,共同體的主權就屬於這些訂立社會契約的人,而這些人正是“人民”,所以說“主權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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