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洛克《政府論》的解讀

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英國的哲學家。洛克與喬治·貝克萊、大衛·休謨三人被列為英國經驗主義的代表人物,同時他在社會契約理論上做出了重大貢獻。

《政府論》是約翰·洛克於1689-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彙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學思想,不僅使洛克成為古典自由主義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對於後世的現實政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政府論》中洛克主張公民社會是為了對財產權利提供保護才產生的。洛克所謂的財產是以拉丁文的proprius一詞為基礎,代表了一個人所擁有的東西—包括了擁有他自己。也因此,洛克所謂的“財產”包括了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政治社會創立的目標便是為了提供財產權利更好的保護,因為財產能夠代表其成員私人的(非政治性的)利益,但卻無法代表一些只有與共同體裡其他人結合才能實現的利益。

約翰·洛克《政府論》的解讀

從這個理論延伸,每個人必然都在社會以外(例如在自然狀態下)擁有一些財產,因此政府並不是財產權利的唯一來源,也不能夠隨意挪用個人的財產。如果政府存在的目標是為了保護財產權利,財產必然是先於政府存在並且完全獨立的。洛克主張一個完整的經濟體制的確可以在沒有政府的自然狀態下存在。私人財產因此是先於政府而存在的,社會也是為了保護私人財產才形成的。


《政府論》分為上下兩篇。
在上篇中,通過對菲爾麥所依據《聖經》的研究,證明了菲爾麥《先祖論》中“君權神授說”和“王位世襲論”的荒誕不經。洛克極力並有效地駁斥了費尼默的君權神授的主張。主張政府的權威只能建立在被統治者擁有的基礎之上,並且支持社會契約論。不過他也強調社會契約論是可以廢除的。

在下篇中,系統地闡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範圍和目的。其主要內容包括:

【自然狀態】
人類最初是處於一種純粹的自然狀態。自然狀態是一種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狀態。自然法在自然狀態中起支配作用。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

【政治社會的起源】
人們為什麼要從自然狀態加入到政治社會,受政治權力的約束呢?
這是因為自然狀態有三種缺陷:
一,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一種制定的、穩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為人們共同的是非標準和裁判他們之間一切糾紛的共同尺度(自然狀態沒有普遍適用的法律體系)。
二,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一個有權依照既定法律來裁判一切糾紛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自然狀態缺少公正的裁判者)。
三,在自然狀態中,往往缺少必要權力來支持正確的判決,並使它得到應有的執行(自然狀態缺少判決的執行行為)。
所以人們甘願放棄各自獨立行使的裁判權,交由他們中間被指定的人來專門行使。這種裁判權力的行使也不能是隨意的,而必須按照政治社會一致同意的規則,或按照他們授權的代表一致同意的規則來行使。這就是立法和行政權力的起源,政府和政治社會本身之所以產生的緣由,也在於此。

【政府的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
一個人只要使任何東西脫離其自然存在的狀態,這個東西里就已經摻進了他的勞動,即摻進了他自己所有的東西,因而這個東西就成為他的財產。換言之,勞動在自然之物上面加上一些東西,使它們就成為勞動者的私有財產。勞動創造財富,貨幣擴大財富。人們在自然狀態下通過勞動已經有了財產權,政府成立後的目的就是保護人們的私有財產,而絕對不能侵犯它。因此,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政府決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課稅。

【法治與分權】
國家必須根據正式頒佈過的、長期有效的法律來進行社會治理,而不能依靠臨時的專斷命令來進行統治。法律一經制定,無論貧富貴賤,每個人都必須平等地服從,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逃避法律的約束與制裁。國家權力有三種: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立法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但它的初衷依然是用於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未經本人同意,不能以立法形式奪取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由於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會給人們自私的弱點帶來極大的誘惑,使他們動輒要攫取權力;因此立法權和執行權應該是分立的。而執行權和對外權之間雖有區別,但是互相聯合、彼此互補。

【人民主權與政府解體】
既然國家權力是受人民委託來實現某種目的的,那它就必然要受那個目的的限制。當這一目的顯然被忽略或遭受打擊時,委託必然被取消,權力又回到當初授權的人民手中,人們又可以重新把它授予最能維護自己權利的人。據此,政治社會始終保留著一種最高權力,以保衛自己不受任何團體、即使是他們的立法者的攻擊和謀算。當政府已經開始禍害人民,統治者的惡意已昭然若揭,或他們的企圖已為大部分人民所發覺時,人民就要被迫揭竿而起,推fan他們的統治了。

當立法機關被變更時,當握有最高執行權的人翫忽和放棄職責;當立法機關或君主在行動上違揹他們的委託,人民的這種最高權力就能實行,政府就要解體重組。

約翰·洛克《政府論》的解讀

洛克提出了一套與托馬斯·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不同的理論,他主張每個人都擁有自然權利,而他們的責任則是保護他們自己的權利、並且尊重其他人的同等權利。透過洛克稱為“理性”的自然法的概念,人們就能理解為何他們必須尊重其他人的權利,包括了尊重他人經過勞動而獲得的財產的權利。由於在實踐上自然法經常被忽略,因此政府的保護是必要的,然而政府的統治也必須經過被統治者的同意,這樣的統治也只有在一個全體的法律體制下才能表現出來。

因此所有的政府都只是人民所委託的代理人,當代理人背叛了人民時,政府就應該被解散。當立定的法律被違反、或是代理人濫用權力時,一個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當政府被宣告解散後,人民便有權再建立一個新的政府,以對抗舊政府的不正當權威,這種情況又可以稱為“革命”。

政治理論與托馬斯·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相信人的本質是帶有理性和寬容的。但與霍布斯相同的是,洛克認為自私是人性的本質,這也是他在貨幣理論上的基礎。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所有人都是平等而獨立的,沒有人有權利侵犯其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也主張應該對政府權力實行監督與制衡,並且認為當政府背叛了人民時,革命不但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這些理論對於美國憲法及其獨立宣言都有極大影響。

洛克在《政府論》中以嚴密的邏輯推演,批判了代表王權利益的菲爾麥關於君權神授和王位世襲的主張;在國家起源問題上,解釋了一種世俗的國家起源說,反對君權神授的主張,提出分權說和議會權力至上;主張國王在議會之下的立憲君主制,反對君主毒菜制;直率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為資本經濟和社會文明發展掃清障礙。

洛克的個人權利不可轉讓,私有制的神聖不可侵犯,分權和議會政體,以及法制這些原則,不僅成為英國政體的理論基礎,而且也成了其他國家體制效仿的基礎理論。
~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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