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呼喚公民社會|社會契約論的理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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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在自己的文章《回答這個問題:何為啟蒙?》中開篇就說到:“啟蒙運動就是人類脫離自己所加之於自己的不成熟狀態,不成熟狀態就是不經別人的引導,就對運用自己的理智無能為力。”

這個定義是對這場來自英國的精神革命的深刻總結。在這位獨具慧眼的哲人看來,啟蒙運動是一場重新認識世界的活動。在此之前,我們把太多的東西當成了理所當然,從來沒有思考過“它們何以如此?是否應該如此?”等問題,世界在我們眼前是純粹客觀的、先天的,我們能做的只是去接受它、適應它,從來沒有質疑過它的合理性,但是啟蒙運動卻提醒了歐洲人——“從來如此,便對麼?”。

從此之後,現實世界在我們面前發生了變化,這個變化就是:任何一個事物,它之前的存在並不能為以後繼續存在提供理由,要想繼續存在下去,它必須證明自己合乎人類的理性,否則人們有權利取消它繼續存在的資格。這個事物可以是一套習俗、一種文風、一系列成見。

或者,一個政權。

經過啟蒙運動的質詢和洗禮,政權合法性的問題已經成為每個現代化政權的必答題,社會契約論就是主流的解題思路。

為什麼要呼喚公民社會|社會契約論的理論背景

我準備用兩篇文章捋清楚這個思路,今天先聊一個問題:為什麼是社會契約論?

換句話說,我們為什麼要建立契約社會?

契約社會本質上是一種社群組織狀態,如果不在這種狀態中,那就只能生活在另外兩種狀態中——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

什麼是自然狀態呢?自然狀態就是沒有政府時,人們的生活狀態,就是“原始的無政府狀態”。

我們千萬不要把它當作一個歷史學概念,而應看作一個社會學概念。這種狀態不一定是某個已成過往的歷史階段,而是隨時可以重演的。

洛克和盧梭的書中確實連篇累牘地描述過作為歷史階段的自然狀態,然而,其中既沒有嚴肅的考據也沒有引證任何檔案。有的只有大量地想象與猜測,還有依據現代理性所下的是非判斷。

當然,如果因此而責備他們的非專業性,我們會貽笑大方的。對他們來說,歷史只是研究的素材而已,甚至只是他們展開論述的引子而已,他們要回答的是“理性思考作為人類的天賦何以竟被埋沒甚至褫奪?”這一問題,而不是“歷史具體如何發生?”的問題。我們在研究自然狀態時,不應該汲汲於考證它在客觀世界中的真實性,而應該思考其在理性世界中的合邏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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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回到“自然狀態”概念本身。

既然是無政府狀態,那就意味著沒有任何外在力量的管束,人們沒有需要忌憚的現實權威——在自然狀態下,人是完全自由的。

當然,完全自由不等於絕對自由。雖然沒有外在力量的約束,但那個“不慮而知”的良心卻一直沒有熄滅,不管我們做了什麼,它都會剛正不阿地作出評判——這個良心被稱為“自然法”。

洛克認為,自然法存在在每一個理性人的心裡,對每個人提出一視同仁的要求。它對我們的賞罰不形於色,只施之於情緒,使我們為自己的言行感到驕傲或悔恨。他還認為,對於所有事情來說,是非曲直其實是很明顯的,當糾紛發生後,所有的當事人內心裡都知道自己應該受到怎樣的賞罰。所以,如果每個人都做到忠實於內心的話,幾乎不會產生仲裁上的分歧。

在自然狀態中,每個人至少具備兩項最基本的權利:生命權和財產權。

說到生命權,有些思想家甚至認為,保護自己的生命不僅是每個人的權利,而簡直就是義務!在他們看來,人類是上帝的造物,人的生命是上帝賦予的,既然這樣,每個人的生命並不屬於自己,而應該屬於上帝。我們從上帝手中接過自己的生命,就有義務保護好它,不能讓別人侵犯或威脅到它,否則就是對上帝的不敬。從這一點上來講,每個人都有責任採取一切手段延續自己的生命,前提是這些手段不能威脅到別人的生命,所以自殺或其他的自殘行為都是違法的——違背了自然法。

相比於生命,財產權則完全屬於個人。因為一個人所有的財產都是在他出生後憑藉自己的勞動獲得的,與上帝沒有直接關係,所以任何其他人包括其他神靈,都無權奪取他的財產。

生命權和財產權是顯而易見、不證自明的,就像實在物一樣輪廓分明。即使在自然狀態下,沒有成文法律的規定和正式的聲明,每個人都應該不約而同地遵守。

總之,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有自然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也可以在自然法沒有明確說明的範圍內(也就是大家尚未形成共識的領域),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情。當然,如果自然法受到損害,任何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去捍衛它。

當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受到損害,他就有權按照自然法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看到一人在破壞另一人的權利或健康時,他也不能袖手旁觀,而應該挺身而出,捍衛自然法的尊嚴。當然,因為是在自然狀態下,個人無法代表社會對罪惡進行懲罰和教育,所以,“執法”的力度只能控制在“糾正和制止”的範圍內,即只要讓犯罪行為終止即可。

為什麼要呼喚公民社會|社會契約論的理論背景

看完上述介紹後,你會發現,在自然狀態下,一個人是否安分守己全憑自覺。每個人在自制力和覺悟上是參差不齊的。稍有違背就有可能使自己和別人陷入戰爭狀態。

如果說在自然狀態中,人們擁有完全自由,但必須依照自然法行動,那麼處在戰爭狀態的雙方則擁有絕對自由——他可以對對方做任何事情,自然法已經起不到約束行為的作用。

當一個人正在對另一個人使用暴力的時候,則等於宣告雙方進入戰爭狀態,因為暴力已經威脅到了一個人所有權利的基礎——生命。

當一個人剝奪了或者企圖剝奪另一個人所有自由的時候(比如奴隸主之於奴隸),也意味著雙方處在戰爭狀態。原因如同前述:一方的所有權利都受到了威脅,在這種情況下,他甚至連自由處置自己生命的權利都失去了。

即使在公民社會中,也有可能出現戰爭狀態,但這時世俗法律僅居於次要地位,因為人的生命和自由高於一切,甚至高於成文法的條款。而且,戰爭狀態一般都是緊急情況,根本來不及訴諸法律或其他權威來制止,更來不及尋找仲裁者來消除分歧、制止暴力行為。這個時候,雙方都可以便宜行事,只要能最大限度地捍衛自己的生命和其他基本權利。但是一旦對方停止了攻擊行為,那麼戰爭狀態立即結束,我們應該訴諸法律,而不能繼續私鬥。

以搶劫為例,當一個人被搶的時候,他的生命權受到了威脅,他儘可以採取有效的方式自衛,即使殺死對方也合情合理(因為是對方將二人拉入戰爭狀態的),但是如果搶匪搶完了錢揚長而去的時候,戰爭狀態就宣告結束,世俗法律的申訴通道重新開啟。受害者不能私自復仇,只能申請社會的公共裁決。

為什麼要呼喚公民社會|社會契約論的理論背景

好了,現在我們可以回答:為什麼要建立契約社會?

在自然狀態中,我們缺乏仲裁的尺度。雖然我們有自然法來規定權利和義務,但自然法畢竟只是一些大概的原則,在很多具體的紛爭中,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況,這個時候我們需要明確的、權界清晰的成文法來提供仲裁標準。

在自然狀態中,一旦出現紛爭,誰也沒有權利做居間調停的仲裁者,因為沒有人賦予他超越別人之上的權利。但是在契約社會中,我們有法官,他的仲裁權是公民們轉讓權利的結果。

自然狀態中,沒有任何力量保證自然法的正常運行,我們所倚賴的只有每個人虛無的責任感和正義感。而對有些人來講,良知的聲音簡直氣若游絲,可以忽略不計,如果這樣的人達到一定比例,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對自然法喪失信心,自然法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人們將整體陷入戰爭狀態。

為了確保每個人基本權利不受剝奪,確保我們每個人作為個體的尊嚴,確保我們不會從自然狀態一步一步、最終墮入戰爭狀態,我們需要一套完整的契約,需要一個契約社會。

契約實質上就是大大小小的準則,是自然法在人間社會的實體形態,依靠這些準則,我們建立起公民社會。這個社會的所有人、所有活動都必須遵循這些準則,它們包括憲法、國家機構、政治制度、大大小小的法律、規章等等。

個人權利作為種子,社會契約作為土壤,公共理性作為揮灑其上的汗水,一個公民社會拔地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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