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3 司法強拆是怎麼拆的

《民事訴訟法》第250條規定,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簡言之,在司法強拆的最後一個環節——執行行為過程中,政府仍有可能出現違法情形。即便阻卻司法強拆的諸多努力均未能實現,房屋最終被推平,被徵收人搭建協商談判平臺,獲取公平合理補償的機會客觀上依然存在。因此,司法強拆的發生絕非依法維權的終點,被徵收人只要與維權律師密切配合,仍有希望提高補償數額,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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