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呼唤公民社会|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背景

为什么要呼唤公民社会|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背景


康德在自己的文章《回答这个问题:何为启蒙?》中开篇就说到:“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

这个定义是对这场来自英国的精神革命的深刻总结。在这位独具慧眼的哲人看来,启蒙运动是一场重新认识世界的活动。在此之前,我们把太多的东西当成了理所当然,从来没有思考过“它们何以如此?是否应该如此?”等问题,世界在我们眼前是纯粹客观的、先天的,我们能做的只是去接受它、适应它,从来没有质疑过它的合理性,但是启蒙运动却提醒了欧洲人——“从来如此,便对么?”。

从此之后,现实世界在我们面前发生了变化,这个变化就是:任何一个事物,它之前的存在并不能为以后继续存在提供理由,要想继续存在下去,它必须证明自己合乎人类的理性,否则人们有权利取消它继续存在的资格。这个事物可以是一套习俗、一种文风、一系列成见。

或者,一个政权。

经过启蒙运动的质询和洗礼,政权合法性的问题已经成为每个现代化政权的必答题,社会契约论就是主流的解题思路。

为什么要呼唤公民社会|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背景

我准备用两篇文章捋清楚这个思路,今天先聊一个问题:为什么是社会契约论?

换句话说,我们为什么要建立契约社会?

契约社会本质上是一种社群组织状态,如果不在这种状态中,那就只能生活在另外两种状态中——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

什么是自然状态呢?自然状态就是没有政府时,人们的生活状态,就是“原始的无政府状态”。

我们千万不要把它当作一个历史学概念,而应看作一个社会学概念。这种状态不一定是某个已成过往的历史阶段,而是随时可以重演的。

洛克和卢梭的书中确实连篇累牍地描述过作为历史阶段的自然状态,然而,其中既没有严肃的考据也没有引证任何档案。有的只有大量地想象与猜测,还有依据现代理性所下的是非判断。

当然,如果因此而责备他们的非专业性,我们会贻笑大方的。对他们来说,历史只是研究的素材而已,甚至只是他们展开论述的引子而已,他们要回答的是“理性思考作为人类的天赋何以竟被埋没甚至褫夺?”这一问题,而不是“历史具体如何发生?”的问题。我们在研究自然状态时,不应该汲汲于考证它在客观世界中的真实性,而应该思考其在理性世界中的合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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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回到“自然状态”概念本身。

既然是无政府状态,那就意味着没有任何外在力量的管束,人们没有需要忌惮的现实权威——在自然状态下,人是完全自由的。

当然,完全自由不等于绝对自由。虽然没有外在力量的约束,但那个“不虑而知”的良心却一直没有熄灭,不管我们做了什么,它都会刚正不阿地作出评判——这个良心被称为“自然法”。

洛克认为,自然法存在在每一个理性人的心里,对每个人提出一视同仁的要求。它对我们的赏罚不形于色,只施之于情绪,使我们为自己的言行感到骄傲或悔恨。他还认为,对于所有事情来说,是非曲直其实是很明显的,当纠纷发生后,所有的当事人内心里都知道自己应该受到怎样的赏罚。所以,如果每个人都做到忠实于内心的话,几乎不会产生仲裁上的分歧。

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至少具备两项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和财产权。

说到生命权,有些思想家甚至认为,保护自己的生命不仅是每个人的权利,而简直就是义务!在他们看来,人类是上帝的造物,人的生命是上帝赋予的,既然这样,每个人的生命并不属于自己,而应该属于上帝。我们从上帝手中接过自己的生命,就有义务保护好它,不能让别人侵犯或威胁到它,否则就是对上帝的不敬。从这一点上来讲,每个人都有责任采取一切手段延续自己的生命,前提是这些手段不能威胁到别人的生命,所以自杀或其他的自残行为都是违法的——违背了自然法。

相比于生命,财产权则完全属于个人。因为一个人所有的财产都是在他出生后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得的,与上帝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任何其他人包括其他神灵,都无权夺取他的财产。

生命权和财产权是显而易见、不证自明的,就像实在物一样轮廓分明。即使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成文法律的规定和正式的声明,每个人都应该不约而同地遵守。

总之,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自然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可以在自然法没有明确说明的范围内(也就是大家尚未形成共识的领域),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情。当然,如果自然法受到损害,任何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去捍卫它。

当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损害,他就有权按照自然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看到一人在破坏另一人的权利或健康时,他也不能袖手旁观,而应该挺身而出,捍卫自然法的尊严。当然,因为是在自然状态下,个人无法代表社会对罪恶进行惩罚和教育,所以,“执法”的力度只能控制在“纠正和制止”的范围内,即只要让犯罪行为终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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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上述介绍后,你会发现,在自然状态下,一个人是否安分守己全凭自觉。每个人在自制力和觉悟上是参差不齐的。稍有违背就有可能使自己和别人陷入战争状态。

如果说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拥有完全自由,但必须依照自然法行动,那么处在战争状态的双方则拥有绝对自由——他可以对对方做任何事情,自然法已经起不到约束行为的作用。

当一个人正在对另一个人使用暴力的时候,则等于宣告双方进入战争状态,因为暴力已经威胁到了一个人所有权利的基础——生命。

当一个人剥夺了或者企图剥夺另一个人所有自由的时候(比如奴隶主之于奴隶),也意味着双方处在战争状态。原因如同前述:一方的所有权利都受到了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他甚至连自由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都失去了。

即使在公民社会中,也有可能出现战争状态,但这时世俗法律仅居于次要地位,因为人的生命和自由高于一切,甚至高于成文法的条款。而且,战争状态一般都是紧急情况,根本来不及诉诸法律或其他权威来制止,更来不及寻找仲裁者来消除分歧、制止暴力行为。这个时候,双方都可以便宜行事,只要能最大限度地捍卫自己的生命和其他基本权利。但是一旦对方停止了攻击行为,那么战争状态立即结束,我们应该诉诸法律,而不能继续私斗。

以抢劫为例,当一个人被抢的时候,他的生命权受到了威胁,他尽可以采取有效的方式自卫,即使杀死对方也合情合理(因为是对方将二人拉入战争状态的),但是如果抢匪抢完了钱扬长而去的时候,战争状态就宣告结束,世俗法律的申诉通道重新开启。受害者不能私自复仇,只能申请社会的公共裁决。

为什么要呼唤公民社会|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背景

好了,现在我们可以回答:为什么要建立契约社会?

在自然状态中,我们缺乏仲裁的尺度。虽然我们有自然法来规定权利和义务,但自然法毕竟只是一些大概的原则,在很多具体的纷争中,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这个时候我们需要明确的、权界清晰的成文法来提供仲裁标准。

在自然状态中,一旦出现纷争,谁也没有权利做居间调停的仲裁者,因为没有人赋予他超越别人之上的权利。但是在契约社会中,我们有法官,他的仲裁权是公民们转让权利的结果。

自然状态中,没有任何力量保证自然法的正常运行,我们所倚赖的只有每个人虚无的责任感和正义感。而对有些人来讲,良知的声音简直气若游丝,可以忽略不计,如果这样的人达到一定比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对自然法丧失信心,自然法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人们将整体陷入战争状态。

为了确保每个人基本权利不受剥夺,确保我们每个人作为个体的尊严,确保我们不会从自然状态一步一步、最终堕入战争状态,我们需要一套完整的契约,需要一个契约社会。

契约实质上就是大大小小的准则,是自然法在人间社会的实体形态,依靠这些准则,我们建立起公民社会。这个社会的所有人、所有活动都必须遵循这些准则,它们包括宪法、国家机构、政治制度、大大小小的法律、规章等等。

个人权利作为种子,社会契约作为土壤,公共理性作为挥洒其上的汗水,一个公民社会拔地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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