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啟蒙運動領袖人物盧梭的代表作。他的《社會契約論》一書為18世紀末法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和美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奠定了理論基礎。盧梭是啟蒙運動中的領軍人物,他從社會契約的角度分析了民主政治的重要性,同時引證同時代孟德斯鳩、狄德羅等人的觀點進行比較分析,極具指導性地表達了他對國家政治結構的設想。

這樣一本經典學術名著,自誕生開始指導著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對當時的資產階級思想啟蒙以及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奠立產生了深遠影響。上世紀初《民約論》引入中國,開化了一代青年,影響了中國的民主革命進程。

由何兆武先生翻譯的商務印書館的這個版本可謂目前中國最權威的版本。這點在我閱覽此書過程中時有感觸。該版本據巴黎奧比埃出版社版譯出,在引文中比照了多個其他版本,學術嚴謹,且註釋詳盡。何先生就文中難懂之處也多做解釋評註,這些評註讀來就具頗具風味,常有《社會契約論》之外的補充經典文本內容,可擴充知識,同時也避免讀者陷入因初讀不得其解而放棄的尷尬。

然而,就我個人而言,讀《社會契約論》仍頗耗費了些時日與心思。商務的這個本子全書197頁,可謂微薄。讀來卻並不輕鬆,這點大概因我愚笨,抑或翻譯中不可避免的中西方思維差異。雖然如此,通讀完本書,亦覺得有所啟發。

何先生在序跋中論本書的中心思想是:人是生而自由與平等的,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如果自由被強力所剝奪,則被剝奪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權利,可以用強力奪回自己的自由;國家的主權在人民,而最後的政體應該是民主共和國。(《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03年修訂第三版,下同,第1頁。)盧梭《社會契約論》是站在天賦人權這個立論基礎上的推理論證,他的社會契約說開啟了西方民主政治的新結構方式。他提出的公意、主權在民思想是本書的中心。雖然盧梭嘗試從人類社會起源、國家、行政機構誕生等解釋國家政治制度的既有形式與應有良性形式,但是盧梭也不否認地表示“政治體也猶如人體那樣,自從它一誕生起就開始在死亡了,它本身之內就包含著使它自己滅亡的原因”(第112頁)。這種審慎客觀的看法使得盧梭的立論更加深遠和具有前瞻性。從馬克思主義唯物發展觀的角度來認識政治體,也證明盧梭在幾個世紀前對資本主義的政治制度具有正確的看法。

本書既然是關於社會契約的政治討論,民主、自由、平等自然是討論的關鍵詞。民主在這裡被盧梭以“公意”深入地進行了闡釋,這點在下文將進行專門分析。而就自由盧梭也表達了其辯證的看法,盧梭認為通過強力而使人具有的並不是真正的自由。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也就是“要尋找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第19頁)但盧梭畢竟是具有浪漫主義的啟蒙者,他也唯心的提出了某種類似與“消極自由”的形而上的東西,他認為在衡量社會狀態(即獲得權利、權力、自由、財富等)的收益時應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因而僅只有嗜慾的衝動便是奴隸狀態,而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第26頁),這種表達當然可以被我們理解成我們應該像服從自己心中的道德律那樣去服從自己訂立的法律,但是這種將“道德的自由”無限上升的做法似乎並不利於解決社會加之於我們所要遵守的那些不合法的因素。而如果我們將“道德的自由”納入社會狀態時難免要面對主權者與立法者之間的衝突,因為法律所確定的“道德的自由”如果在暴政社會被濫用的話,只會損害主權者的利益。

下面我就全書的整體章節脈絡進行簡單地概括梳理,其中難免有我誤讀的謬誤,希望得到指正。

《社會契約論》全書四卷,商務版另有附錄《日內瓦手稿》第二章。從整體上講盧梭的論證過程大致是第一卷論證人類社會自由平等的神聖性以及社會公意對政權產生的意義,進而導出社會契約論的誕生;第二卷建立在社會契約這個前提下,具體分析論證主權者的權利以及立法對主權權力的維護和保護,並詳細分析了法律、立法者、人民之間的關係,及由之而來的各種立法體系;第三卷主要圍繞政府展開論述,具體的討論了政府的建制原則、分類、政府形式,主權權威等一系列問題;第四卷具體討論了投票、選舉、宗教等問題,並大量比照了古羅馬、威尼斯公國等的政治制度。

社會契約論的提出

據譯本注,《日內瓦手稿》的第二章為“論普遍的人類社會”,正本刪去了這一章。在附錄中,商務版將此章保留了下來。而其標題最初作:“論人與人之間根本就沒有自然而然的普遍社會”。《紐沙代爾手稿》作:“論自然權利與普遍社會”。(第185頁)這一在正本中被刪除的章節開門見山表示要探討“政治制度的必要性是從何處而來的”,而盧梭在其中首先表示了他的人性惡觀,“正是這種使得我們為非作惡的原因,也就是這樣把我們轉化為奴隸,並且通過腐蝕我們而奴役我們……”盧梭顯然認為人性本自私,所以從純粹的人性角度來講,不可能去奢望人們通過彼此為了讓對方活得比自己要更好而訂立契約,組成人類社會,這也就是盧梭所要論的“普遍的人類社會”,也即由於人性本貪婪所以根本不可能存在一個天然的普遍社會。人的自然權利使得一個天然的普遍社會是不可能存在的——當人從互相協助開始,就已經被迫放棄他們的一部分自然權利。盧梭認為:“這種完全的獨立(自然性的人——筆者注)和這種毫無規律可言的自由(沒有制度保證的——筆者注),哪怕始終是和太古的清白無辜結合在一起的,也終歸是一件根本性的壞事,並且會損害我們最優秀的才能的進步;那就是,它缺少那種構成為整體的各個部分之間的聯繫。”(第187頁)這種不屑原始自由的思想,我認為是盧梭作為啟蒙思想家不同於馬克思唯物主義自由觀的,他從一開始就認為原始社會即使人人都是天然的自然,那也並非我們社會人所追求的自由。而我們知道,馬克思唯物主義認為,人類的終極社會——共產主義社會,將必然是放棄作為政治人的身份而得的自由的。共產主義社會認為隨著物質文明的高度發達,人民的思想也必然將進步。盧梭認為在獨立狀態中,理性根據我們自身利益的觀點會引導著我們匯合為公共的福利的說法是錯誤的。他認為,“個人利益遠不是和普遍的福利結合在一起,反而在事物的自然秩序之中它們是彼此互相排斥的;社會法則乃是一種羈軛,每個人都想把它加之於別人,卻不肯加之於自己。”因此,就不難得出,社會法則——即代表著公意的法律應該是凌駕於人民之上的,確定這種社會法則就必須是以全體的意志。盧梭從人性惡角度分析到政治制度必須以公意來確定,也就順理成章了。其實在這裡盧梭根本無暇去討論人性善惡的問題,由人性惡這個前提得出公意的重要性才是盧梭的初衷,如果我們純粹地從哲學意義上探討他一上來就假定的這樣一個前提(人性惡),那麼或許結論也並不就能得出了。當然這也是盧梭的偉大處,宗教法庭從來沒有否認過人性惡這個觀點,因此它也就無可詬病的了。盧梭不忘最後“煽情”地吶喊一段,“儘管人與人之間根本就不存在什麼自然的和普遍的社會,儘管他們成為社會人的時候變得十分不幸而又作惡多端,儘管正義和平等的法則對於那些既生活於自然狀態的自由之中而同時又屈服於社會狀態的需要之下的人們來說,全都是空話;但是千萬不要以為我們就不會有德行和幸福了,……讓我們,如其可能的話,以新的結合來糾正普遍結合的缺點吧。……”(第193—194頁)盧梭以這樣煽情而又含蓄的話語來引出社會契約論,著實費解。需要提出的是本章節原手稿中有多段刪除,正本中最後刪除了此章節,不知道是否因為盧梭自己認為這段的引證證據缺乏,或者是容易造成誤讀呢?

需要單獨提出的是,盧梭關於人性善惡的看法可能並不僅僅如上面《社會契約論》所表現的那樣。狄德羅在《百科全書•霍布斯的學說》這個條目裡,把盧梭與霍布斯作了一個比較。他說:“日內瓦的盧梭先生的哲學和霍布斯的哲學幾乎完全相反:一個認為人的天性是善良的,另一個則認為人的天性是邪惡的。按照這位日內瓦的哲學家的說法,人類的自然狀態是和平狀態;而按照馬姆斯伯的哲學家的說法,人類的自然狀態是戰爭狀態。”(《主權在民VS“朕即國家”——解讀盧梭,《社會契約論》》,李平漚,山東人民出版社,第86頁。)按照狄德羅的說法,則上面盧梭以人性惡來推論人們締結社會契約的可能就似乎很矛盾了。我認為這也可能是造成盧梭在正本中刪除“論普遍的人類社會”這一章節的原因,同時,我想,盧梭可能在乎的是社會契約,至於論證其的方式則是可以選擇的。

相比之,正本中第一卷第二章則簡短了很多。盧梭直接以原始社會論之,並以家庭父子關係做類比(這裡,到使我產生了盧梭對彼時中國瞭解多少的想法,因為如果盧梭知道中國政治制度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這種執政思想的話,或許就不大會用這麼個容易被人抓把柄的類比了),盧梭認為家庭是靠約定來維繫的。他略微提到“人性的首要法則,是要維護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關懷,是對於其自身所應有的關懷。”(第5頁)他假設家庭是政治社會的原始模型,如此,他反駁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等人認為人生來不平等的觀點,因為如果首領是父親的話,子女在和他們共同約定家庭這個共同體的時候就是平等的。盧梭竭力證明奴隸也是生來自由平等的,就是要確定一個接下來論證的前提,訂立社會契約的人民的自由平等身份的合法性。

在接下來的章節裡,盧梭論證最強者的權利、奴隸制,其實都是一個同意反覆,為的是證明沒有人能夠通過強力凌駕於他人之上,因而“凡是凌駕於前一種強力之上的強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權利”(第10頁)“強力並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第11頁)如此,奴役權本來就是不存在的,因為其非法性。訂立契約就應該是公意同簽約方的平等雙向的權利義務關係。

上述前提稱述完畢後,盧梭提出社會契約論是人們出於克服自然狀態中不利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而訂立契約,以求“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從而“像以往一樣地自由”。盧梭《山中書簡》第8書中說到:“自由不僅在於實現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於不屈服於別人的意志。自由還在於不使別人的意志屈服於我們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不是服從公約的法律了。做了主人的人,就不可能自由。”社會契約論從提出開始就始終圍繞自由為中心,人民作為訂立契約的主權者,其自由具有絕對神聖性。因此不妨理解社會契約是以為主權者獲得自由而根據公意所訂立的雙向的權利義務關係。

至於公意這個問題,接下來繼續論述。

公意VS眾意

盧梭在《紐沙代爾手稿》中說:“什麼是公共人格?我回答說,它就是人們所稱之為主權者的、由社會公約賦之以生命而其全部的意志就叫做法律的那個道德人格。”這裡,盧梭給所謂的“公共人格”即公意下了一個很明確的定義。公意首先屬於主權者,它是以社會公約的形式而集合的全部人民的意志,它的表形形式就是法律。既然公意即為法律,它就天然的具有神聖不可侵犯的特點。

這裡,需要指出《社會契約論》中所謂的公意是不同於傳播學意義上的public opinion的。公意並不就是輿論,公意是集合了人民普遍意志的精神,而不是僅僅集合人民意見的普遍觀點。實際上,我們現在所謂的公共意見在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中也曾被明確提出討論過。在第四卷第七章“論監察官制”中,盧梭表示“公共的意見就是一種法律,(這個區別在於:‘法律’是成文的,‘意見’是不成文的。——譯註)檢察官就是這種法律的執行者;並且監察官也照君主的前例那樣,是隻能應用於個別的情況的。”(第164頁)這裡,盧梭提出了“公共的意見”這個不同於公意的概念,也即我們傳播學意義上public opinion。盧梭認為監察官的設立並不是做人民意見的仲裁者,它僅僅是人民意見的宣告者。因此,任何監察官必定要代表表達民意,它無權決定民意。盧梭提出的這個“監察官”制度,我覺得多多少少類似與今天的大眾媒介。盧梭在這裡並沒有提出媒介的作用,因為比照他所處的時代,大眾媒介遠沒有像今天這般發達。在這樣的情況下,盧梭能高瞻遠矚地思考到“監察官”這樣一種類似輿論監督的形式,實在難能可貴。盧梭說,“公共意見是決不會屈服於強制力的,所以在為了代表公共意見而設置的法庭裡,並不需要有絲毫強制力的痕跡。”這或許可以被理解為對大眾媒介並不需要同國家機器相結合,它的那個“法庭”是以社會輿情去監督,所以是最能夠表達人民心聲的,強制力的引入只會導致監督的變質。這對今天的新聞檢查制度等多少有某些預見和指導作用。

回到《社會契約論》意義上的公意話題來。公意這個詞一定程度等同於主權力,它是人民意志的集合,在其之上不能有其他權力凌駕,否則,那即將成為一種專制制度。每個社會人必然有其個人的利益關係,這就是眾意。眾意大多數時候是同公意相左的,這點尤其表現在民主程度差的國家。在貴族制形式下,國家主權雖然應該屬於人民,由人民選舉或者通過其他方式代表人民執政的貴族群體的個人意志往往會同公意矛盾。這一難以調和的矛盾就需要主權力的充分被尊重和強化,一旦某個群體的意志凌駕在公意之上,主權力即喪失了。在國君制形式下,社會契約賦予主政者執政的權力。但是如果主政者試圖去獲得凌駕於人民賦予其的權力的地位時,主權力遭破壞。這時候即產生專制,人民便不在自由,締結的社會契約也失去了其法律效應,人民即有權推翻凌駕於主權之上的這個統治。

盧梭將主權比喻成人對四肢的支配。“正如自然賦予了每個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體的絕對權力一樣,社會公約也賦予了政治體以支配它的各個成員的絕對權力。正是這種權力,當其受到公意的指導時,如上所述,就獲得了主權這個名稱。”(第37頁)同時,《日內瓦手稿》中有如下表述:“正像在人的構成方面,靈魂對於身體的作用問題乃是哲學的尖端;同樣在國家的構成方面,公意對於公共力量的作用問題則是政治學的尖端。”所以,公意是界定主權權力的界限。任何眾意,是否具有合法性都要以其同公意是否相一致為標準。人民在公意的指導下確定主權,同時人民也默認地放棄了一部分自身的“眾意”,而這是必須的。因為如果每個人都從自己的眾意出發,公意就不可能成為現實。人民有權獲得公意下的主權力,但一旦這種主權力確定後,人民就應該服從它,人民有義務為了實現公意放棄自己個人的眾意。正如盧梭說,“如果不是因為沒有一個人不是把每個人這個詞當成他自己,並且在為全體投票時所想到的只是自己本人的話,公意又何以能總是公正的,而所有的人又何以能總是希望他們之中的每個人都幸福呢?這一點就證明了,權利平等及其所產生的正義概念乃是出自每個人對自己的偏愛,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這一點也就證明了公意若要真正成為公意,就應該在它的目的上以及在它的本質上都同樣地是公意。這就證明了公意必須從全體出發,才能對全體適用;並且,當它傾向於某種個別的、特定的目標時,它就會喪失它的天然的公正性,因為這時我們判斷的便是對我們陌生的東西,於是便不能有任何真正公平的原則在指導我們了。”(第38、39頁)之所以整段抄錄這段文字,也是覺得盧梭的這段話點明瞭公意與眾意的關係,使得我們明確了作為自然狀態的人和作為法律的人民的權利和義務。

宗教同主權國家的關係

盧梭在第四卷第八章專門用一個章節討論“論公民宗教”,這一段在200頁不到的《社會契約論》中佔據了近20頁的篇幅,可見關於宗教問題盧梭是不迴避的問題。盧梭的觀點是建立在唯心論基礎上的,這也不難理解,我們不可能想象盧梭是以馬克思主義唯物觀去考慮宗教這個問題。如此的話,接下來盧梭就可以直接批判宗教,然後直接提出主權力絕對高於宗教,宗教無權干涉世俗權力這樣的觀點了。盧梭不否認宗教的價值,甚至他也設想宗教可以成為促進人們道德高尚的法。但他表示,“……一個真正的基督徒的社會將不會再成其為一個人類的社會。”(1763年7月15日《致烏斯特里書》:“可愛的朋友,別忘了你們的基督也是人,而我設想他們的完美也只是人類所能允許的完美,我的書並不是為神而寫的。”——譯註)從這個意義上說,盧梭在討論宗教問題時還是站在世俗角度上的。

盧梭是堅持信仰自由的。他在《日內瓦手稿》中說,“信仰宣言中一個必要的、不可缺少的條款是:我絕不相信,任何人由於其宗教崇拜的想法和我的不同,於是在上帝面前就會是有罪的。”這條也就是要求宗教具有寬容的思想,如果人民因為不信仰某種教義而遭到懲罰,這就勢必在主權力之外再有一個宗教的世俗權利同主權力抗衡。這樣一來的話,主權力就不能得到保障。所以盧梭對宗教問題的論證就是要否定宗教對國家主權的控制。盧梭不壓制宗教,因為如果他自己本人就徹底否定宗教的社會意義和地位的話,這本身就是一種宗教不寬容了。所以盧梭的底線是“……現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國家宗教,所以我們就應該寬容一切其他能夠寬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們的教條一點的都不違反公民的義務。但是有誰要是膽敢說:教會之外,別無得救,就應該把他驅逐出國家,除非國家就是教會,君主就是教主。……”(第183頁)

盧梭認為宗教就其與社會的關係而論可以分為人類的宗教與公民的宗教,相應於人類社會的為人類宗教,相應於政治社會的則為公民的宗教,亦即政治宗教。正如盧梭在《愛彌兒》第4卷中說,“千萬別混淆了宗教的儀式與宗教,上帝所要求的崇拜乃是內心的崇拜,這種內心的崇拜,只要它誠懇,就永遠是一致的。……至於崇拜儀式,雖說它也應該和良好的秩序一致,但卻純粹是一種政治的事情;崇拜儀式完全不需要什麼啟示。”盧梭之所以區別開世俗的宗教好形而上的宗教,就是為了避免同主權力的矛盾。盧梭同時也指出了“更可怪的第三種宗教”,這種宗教給人以兩套立法、兩個首領、兩個祖國,使人屈服於兩種相互矛盾的義務,並且不許他們有可能同時既是信徒又是公民。並舉例指出喇嘛教會、日本人的宗教、羅馬基督教都是如此。盧梭將之稱為“牧師的宗教”。

盧梭認為:“每個公民都應該有一個宗教,宗教可以使他們熱愛自己的責任。這件事對國家是有重要的關係的。但這種宗教的教條,卻只有當它涉及到道德與責任的時候,才與國家及其成員有關。此外,每個人便都可以有他自己所喜歡的意見,而主權者對於他們的意見是不可能過問的。因為,既然主權者對另外一個世界是根本無能為力的,所以只要臣民們今生是好公民,則無論他們來世的命運如何,就都不是主權者的事情了。”(第184頁到185頁)

盧梭特別強調宗教寬容,因此他一再提出,只要神學上的不寬容一旦得逞,“則主權者即使在世俗方面也就不再是主權者了,從此牧師就成了真正的主人,而國王則只不過是牧師的官吏而已。”(第187頁)

結束語

對於這樣一本經典著作,僅僅如我這般通讀兩遍是很難收穫太多的。我儘量從盧梭的文本中去思考主權與人民的關係,宗教與政治,自由與平等等問題。然而收穫還是比較少。希望以後結合盧梭以及其他啟蒙思想家的著作讀後能夠有所體悟。

自由與平等是貫穿《社會契約論》的主線,也是盧梭所追求的核心目標。沒有自由的社會,政治制度必然會腐化,分崩離析。我想在今天的中國,自由之路或許並不一帆風順,但是,只要有正確的思想指引。哪怕這個目標留待十年,二十年甚至一百年後,這個問題是終會解決的。

最後,我想摘引尊敬的羅素先生在《應該創造什麼樣的世界》的一段話結束這段讀書札記,希望我們的思考能夠更加持久,更加關注我們的世界。

“我們追求的世界是一個充滿了創造精神(creative spirit)活力的世界。在這個世界中,洋溢著歡樂和希望的開拓性事業將主要建立在建設性的激情上,而不是依賴於企圖保留我們所佔之物的慾望,或企圖搶取他人所佔之物的野心。這個世界必會讓愛心自由地抒發;這個世界必會從愛情中洗除掉統治的本能;這個世界必會剷除殘忍和嫉妒,令構成生活樂趣的一切天性與本能得以無拘無束的發展,並且在幸福的生活中注入精神世界的歡樂。這樣的世界是有可能實現的,它唯一期待著的是:人類應該抱有創造這個世界的理想。

而與此同時,我們廁身其間的現存世界卻另有企圖。然而,現存世界必會消亡,它將陷入由它自己的慾望所點燃的熊熊烈火之中,被付諸一炬。但從它的灰燼中會涅槃出一個煥然一新、朝氣蓬勃的世界。這個世界充滿了新鮮的希望,眼前展露出一派曙光。”(《羅素自選文集》,伯特蘭•羅素,商務印書館,第129頁)

參考文獻:

《社會契約論》,[法]盧梭著,商務印書館2003年修訂第3版,何兆武譯。

《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法]盧梭著,商務印書館2007年3月第1版,李平漚譯。

《愛彌兒》,[法]盧梭著,商務印書館2004年第1版,李平漚譯。

《羅素自選文集》,[英]伯特蘭•羅素著,商務印書館2006年8月第1版,戴玉慶譯。

《主權在民VS“朕即國家”——解讀盧梭》,李平漚著,山東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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