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法律本身是否合法?——自然法簡介

如何判斷法律本身是否合法?——自然法簡介


今天這篇文章,我想聊一個不太起眼的概念。

我先說一下自己是怎樣注意到它的。

看過很多近代思想家的書,洛克的私產觀念、盧梭的民約論、孟德斯鳩的分權說,這些咒語幾乎構成了現代社會的基因,每次讀來都有莫大的啟發。

說來慚愧,最近才突然意識到,他們在自己著作中都不約而同地提到了同一個詞。它在《政府論》中出現過,在《社會契約論》中出現過,在《論法的精神》中也出現過。但包括我在內,很多人對那些主要思想津津樂道,對它卻忽視掉了。

這個概念如此頻繁地出現在近代思想家的書中,而且一般都是在開端處。這很有可能意味著,它身上可能隱藏著近現代社會的邏輯起點。

這個概念叫“自然法”。

要說起這個“自然法”,它的歷史可謂悠久,容我慢慢道來。

如何判斷法律本身是否合法?——自然法簡介

哲學興起於古代希臘,也正是在那時候,哲學形成了自己一個非常重要的傳統,這個傳統到現在依然影響我們看待世界的角度和方法。那就是“物質與精神的對立(或對應)”,即認為現實世界與精神世界是分離的,精神世界也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世界,不僅如此,精神世界中的規則在主宰著現實世界的運行,後者僅僅是前者的反映或摹仿而已,不管是自然界還是人類社會,莫不如此。而這些規則就是所謂的自然法。

接下來的任務就是怎樣才能找到這兩個世界的溝通點,獲知精神世界中那些主宰現實世界的原則。掌握了這些原則,我們就知道該怎樣去和大自然相處、怎樣和其他人相處,甚至怎樣建立起最好的秩序,形成最好的國家。

古希臘哲學家西塞羅宣稱自己找到了那個溝通點,就是理性。

西塞羅認為人是世間最高貴的生物,因為他有理性。那麼什麼是理性呢?理性就是自然法在人身上的體現,自然法是怎樣規定現實事物的,人的理性就是怎樣理解現實事物的。因為只有有理性的人能理解自然法,窺得天機,所以人就是最高貴的。在西塞羅這裡,理性就成了聯結地上世界和天上世界的“摩斯電碼”。

於是,在西塞羅這裡,只要言行遵守理性的要求,我們其實就是在遵守自然法。只要行立坐臥都謹遵本質世界中的自然法原則,我們就能活在真理中。

這套論證看似精緻,但實際上是一種語義反覆:人能理解自然法因為人有理性;那什麼是理性呢?理性就是在人身上、與自然法具有同構性的東西。

這就像當你問“為什麼我能看到眼前的杯子?”有人回答你“原因有二,第一是因為我們有看到它的能力,第二是因為它有被我們看到的特徵。”這幾乎形同廢話。

如何判斷法律本身是否合法?——自然法簡介

雖然不夠嚴密,但這套論證卻起到了一個重要的效果:將理性升格到最高律令的地位,而這恰恰是“自然法”概念的魅力所在。

理性簡單來說就是“講道理”,那麼建立在理性基礎上的“自然法”,其實就是我們在長期社會生活中總結出的一套“大道理”。它們構成人類社會運行無礙的基石。

比如自由。

據說世間百分之九十九的事都可以用兩句話解決:“關我屁事”和“關你屁事”。當你穿著自己心愛的裙子走在大街上,有人卻對你指指點點,這個時候你就可以回答他“關你屁事”;當你好不容易提前完成了工作量,而拖拉的同事卻要求你幫忙的時候,你可以回他“關我屁事”。這雖然是兩句粗話,但卻簡直是金科玉律,它可以幫助我們劃清行動的邊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自由:不關我的事我沒有義務做,或者說做與不做完全是我的自由;不關別人的事,我儘可以放心大膽地做,誰都無權置喙。理性自然法管這個叫自由。

比如平等。

只要大腦足夠健全,我們就都是理性的人,也就是說我們都必須是“講理的人”,自然法作為基本的行為規則,對每個人提出同樣的要求,不能在我這兒“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輪到你的時候卻又成了“要錢沒有,要命一條”,這就是不講理。理性的自然法告訴我們:在道理面前,一視同仁,不搞特殊,這叫平等。

比如博愛。

自愛是每個人的天性,這當然沒有錯。不過我們自愛的同時,也要時刻謹記:別人也有自愛的權利。你深夜毫無睡意,但是不能把音響開得太大聲,否則鄰居就無法自愛了;你懶得洗衣服,但是髒衣服堆的滿床都是,整個宿舍臭氣熏天,你就妨礙到舍友的自愛了。理性的自然法告訴我們自愛的同時,不要妨礙別人的自愛,這叫博愛。

自由、平等、博愛,這些都是很簡單很基本的道理。正是因為簡單、基本,所以只要是一個理性人,他就不得不認可這些(做不做得到是另一回事),不管他身處唐代的長安還是現代的巴黎。

我們把這些理性常識叫自然法——都是些再簡單不過的東西。

如何判斷法律本身是否合法?——自然法簡介

雖然很簡單,但卻很重要。

首先,自然法是制定法律的依據。

我們知道,人都是會犯錯的,只要是人造的東西都有可能出現紕漏,尤其是人為製造的標準,它們本身是用來衡量和裁決的尺度,失之毫釐就會謬之千里,法律就是這樣。

我好長時間搞不懂一個問題:老說憲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那麼制定憲法的依據是什麼呢?換句話說,我們可以依據憲法來判斷一條法律是“良法”還是“惡法”,那麼,我們依據什麼來判斷一個國家的憲法本身是不是合法呢?

依據自然法。

自然法既是一套行為準則,也是一系列基本的價值觀,經過多少歷史的淘汰和總結,我們得出了這些寥寥數字但卻至高無上的信念。這套價值觀絕對地高於我們所有人,也絕對有資格指導我們的所有活動——包括制定法律的活動。古希臘人認為現實世界的東西都能在精神世界裡找到其對應的本體,都是對本體的摹仿,現實的世界的實在法摹仿的就是自然法,所有違背自然法精神的實在法都是違法的,都沒有法律效力——不管它上面蓋了幾個公章,也不管它怎樣被煞有其事地刻在銅板或大鼎上。

其次,自然法是現代國家政權得以展開的合法性根源與邏輯起點。

正是為了維護以上所說的自由、平等、博愛等自然法原則,人類才需要一系列成文的法律,來按照自然法精神具體裁決爭端,也需要一系列公共權力機構來保證自然法和成文法的尊嚴。為了防止公共權力破壞自由平等博愛的原則,我們又不辭勞苦地建立起分權機制、監督機制。

我們為什麼需要一個國家?我們為什麼一定要建立一個政權?因為我們要保護自然法,保護人間正道。所以我說,自然法是現代國家政權的邏輯起點——它為現代國家提供了價值和意義,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啟蒙思想家們要在著作的開頭提到這個概念的原因。

我剛才說,自然法高於一切,在它之上沒有任何特權和特例。一個政權如果違反了自由、平等和博愛的原則,不管做出了多麼漂亮的業績,它依然是一個不合法的政權,因為它違背了最基本的自然法,它“不講理”。

現在知道“自然法”這個概念有多重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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