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坤律師:房屋產權,你瞭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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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又稱房屋產權,是房屋所有人獨佔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房屋所有權是一種絕對權,即權利人不需要他人積極行為的協助就可以直接實現自己的權力。

北京京坤律師:房屋產權,你瞭解多少?

1、佔有: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但是佔有並不代表就是所有。

2、使用:是產權人按照房產的性能、作用對房屋加以利用的權利,但是使用時應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產權人收取房產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是產權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對房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處分權是房屋產權的核心,是房屋產權最根本的權利。

5、期限: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其中,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此外,房屋所有權可以設立抵押權,但不能設立質權,在設立抵押權時需要辦理抵押登記。

房屋所有權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2.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因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件,包括宣告死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消滅

房屋所有權的消滅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原房產權利人失去對該房產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房屋產權主體的消滅。如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終止而導致房產成為無主財產。

2、房屋產權客體的消滅。包括自然災害、爆炸、戰爭等引起房屋的毀滅以及自然損毀等。

3、房產轉讓、繼承等引起原房產權利人對該房產權利的消滅。

4、因國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決而喪失。如國家行政機關對房產所有權人的房產徵用、徵購、拆遷等,除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外,原房產權利人的權利因徵用、徵購、拆遷而喪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將一方當事人的房產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有,原房產權利人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喪失該房屋的所有權。

5、房產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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