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決定送達日至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時,房早已漲價,補償應該咋算

國有土地上被徵收房屋的價格應以何時為準?是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或者徵收決定送達被徵收人之日嗎?

那以5年前徵收決定作出的時間點進行評估合法合理嗎?

今天盛廷律師來為大家一一解答。

徵收決定送達日至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時,房早已漲價,補償應該咋算

首先,我們要明確基於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向單位或個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但同時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保障被徵收人生產生活水平不降低。此外,對被徵收人的補償要及時,不能只徵收不補償,更不能遲遲不予補償。

其次,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無論是分戶安置補償協議還是安置補償方案公告都應該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補助和獎勵辦法等。


徵收決定送達日至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時,房早已漲價,補償應該咋算

在徵拆實例中,有一種情況很常見:徵收公告發布後遲遲沒有正式開始徵收。例如,2012年,某市政府發佈房屋徵收公告和安置補償方案,要將包含王先生經營的廠房及其周邊國有土地收回,但是一直沒有下一步程序的推動。直到2017年,徵收才正式啟動。

從2012年到2017年周邊的房價早已漲價,仍以2012年發佈徵收公告時的房價對王先生進行補償是明顯不合理的。在程序合法的情況下,被徵收不動產價值評估的時點,一般確定為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或者徵收決定送達被徵收人之日。

但是像王先生這種因徵收部門的原因造成徵收補償不合理遲延的,且被徵收不動產價格明顯上漲的,被徵收人有權主張以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或者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時的市場價格作為補償基準。

在面對徵收部門存在徵收手續不合法、徵收程序不合法的情況下,被徵收人有權要求“先補償後搬遷”,也有權在未依法解決補償問題前,拒絕交出土地。案件詳情可參見(2016)最高法行再80號判決。


徵收決定送達日至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時,房早已漲價,補償應該咋算

如果不是因徵收部門的原因造成徵收補償不合理遲延的,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決定或者徵收補償協議所確定的補償金額和其他內容有異議的,比如認為徵收補償標準違背了公平補償原則;沒有委託專業、公平、獨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評估機構沒有在實地查勘的基礎上,根據被徵收不動產的實際情況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綜合選擇評估方法對被徵收不動產價值進行評估……,被徵收人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這種情況下,徵收部門可以依法辦理相關提存等手續並書面告知被徵收人領取補償款項、使用安置房屋等內容的,被徵收人沒有法定正當理由拒絕領取的,徵收部門對訴訟期間被徵收財物價格上漲而形成的損失不承擔補償責任。

最後,提醒大家,如果徵收部門對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人補償內容已經包含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那麼對同時收回的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不再單獨給予補償。

涉及徵收拆遷對一個家庭或者企業來說都是“頭等大事”,好的結果,皆大歡喜;壞的結果,傷筋動骨。“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委託律師介入,不要等到最後才“亡羊補牢”,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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