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沒有證的注意了,房毀財空沒道理!

導讀:在明律師在長期解答當事人的法律諮詢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被拆遷人有這樣的疑問,就是自己長期居住的房屋沒有房產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不是就像拆遷方說的那樣,無證房屋就不給補償呢?其實並非如此,房屋沒有證和拆遷能不能獲得補償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繫……

作者丨張寧寧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哪種情況下房屋拆遷時不予補償?

在房屋拆遷的過程中確實存在“違建”不予補償的情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拆遷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因此,如果被拆遷人的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依法是無法獲得補償的。而實踐中,未經“認定”就直接以無證為由而不予補償的行為,無疑是違法的。

房屋、土地沒有證的注意了,房毀財空沒道理!

究竟什麼是違法建築?

此處,值得一提的是,違法建築在拆遷過程中經常被提到,但什麼是違法建築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的給出定義。實踐中主要依據的法律是《城鄉規劃法》,一般可分為以下4種存在形式:①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②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③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④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成永久的建築。但不能簡單的定義違法建築就是違反規章制度的建築物,抑或簡單的認為違法建築就是沒有規劃批准手續的建築物。是否為違法建築,必須由法定的主體適用既有的實體法律依據,經過嚴格的程序進行認定,在遇到法律未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情形時,不得做出對當事人不利的解釋。

需要補充的是,對於《土地管理法》所規定的“違法用地”類違建,因其處置程序、主體均與一般意義上的違法建築有較大區別,故在此不作討論。“以拆違促拆遷”類的案件中,大部分都是以城鄉規劃的名義來實施違建認定的。

房屋、土地沒有證的注意了,房毀財空沒道理!

無證建築不等同於違法建築!

無證房屋通常指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一般來說,無證房屋之所以無證多數是因為歷史原因,建房後沒有及時辦理相關證件,或是因為家庭人口增加致使家庭住房緊張而搭建房屋,就擴建部分無法辦理相關證件。當然,也有部分人是由於對房屋的權屬意識不強而未辦證,抑或是為了節省辦證費用而錯過了辦證時間。而根據上文,我們已經知道了哪些情況下房屋構成違法建築。兩相對比我們可以發現,無證建築和違法建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無證建築其實是一個歷史性的事實問題,而違法建築則是一個事實性的法律問題,且無證建築非經合法主體、合法程序、合適的時機的認定,更不能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築。在2018年引發輿論高度關注和浙江金華許水雲案件中,1990年以前即形成的無證建築即被最高法以判決形式認定為合法建築。

無證建築獲取補償可參考的幾個原則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有相當數量的無證房屋,且這些房屋很多是基於一些歷史原因而導致沒有相關證件,如果一律按違法建築不予補償不僅會損害廣大被拆遷人的利益,更有可能引發更大的社會問題,導致徵收項目的長期延宕。因此,對於無證房屋,作為拆遷方理應結合以下原則靈活處理:

1.尊重歷史事實原則。如前文所述,如果是十幾、二十年前甚至更久以前建造的老房子,不能因為拆遷而將其歸為違法建築,從而不予補償,而應尊重歷史,辨別形成無證建築的原因,酌情給予適當補償。當然,這裡的“適當”自然是要與有證部分存在區別的,這點也需要廣大被徵收人客觀理性地接受。

2.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無證建築的認定處置往往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因此在認定、處理過程中,程序要公開,標準要統一,結果要公正,且認定結果要進行公示,要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踐中,總有老百姓反映自己鄰居、街坊的無證部分“認定”了,而自己的就是認定不了,這固然存在是老百姓存在誤解的可能,但也不能否認一些地方在這一問題上存在操作中的因人而異。

3.合理性原則。實踐中,相當數量的無證建築已經構成了房屋使用者賴以生存的重要生產、生活資料,甚至已成為一部分低收入家庭唯一的生活依靠。因此,要認真分析無證建築形成原因中的合理性,結合具體情況給予房屋使用人合理的補償,保障居者有其屋。

房屋、土地沒有證的注意了,房毀財空沒道理!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實踐中不乏有些政府拆遷部門,為了節省拆遷成本或基於政績的考慮,將大量無證建築直接定義為違法建築而不予補償,這些以拆違法建築之名行拆遷之實的行為,都是對被拆遷人權利的巨大損害。作為被拆遷人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能將二者混淆,在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得到滿意的結果時,不能坐以待斃,要儘早的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