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天下之大不韙”暴徒敢向國旗“潑髒水”,不該被法律制裁嗎?

香港是講法治的地方,誰違法誰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可就在29日,一名非法示威者在上月拆下國旗,塗黑踐踏,以公開毀損、塗劃、玷汙等方式侮辱國旗,卻只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面對證據確鑿、供認不諱的“侮辱國旗罪”,當地法院“從輕發落”“網開一面”的做法,立刻引起香港市民的不滿。有愛國愛港人士直言“對香港法治失望”,這個判決“必定引起全國公憤”。

“冒天下之大不韪”暴徒敢向国旗“泼脏水”,不该被法律制裁吗?

包括香港市民在內的每個人都深知,公平與正義是法治社會的基本邏輯,也是立法司法的價值遵循。倘若對違法犯罪行為做不到“一碗水端平”,就會喪失社會公信、動搖法治根基。然而自6月以來,發生在香港的幾個司法案例卻讓公眾費解:為什麼有人塗損美國領館前後兩日即捕即審即判,而當眾侮辱國旗的案件就能拖延月餘、塗汙國徽的行為至今無人追究?為什麼塗損領館的下場是“判處監禁4周”,而侮辱國旗的結果只是以小時計的“社會服務”?赤裸的雙重標準、裁判量刑的巨大差異,讓“法律到底是止暴制亂的工具,還是庇護暴力的道具”成了所有愛國愛港人士心中大大的問號。

判決如此輕描淡寫,是無法可依嗎?並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保護國旗、國徽”明文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是不知輕重嗎?也不是。當事法官承認“本案性質嚴重,理應要反映罪行嚴重性”。如果真如判詞講的由於“沒有量刑指引”,那麼特區政府應該有所作為,由律政司就此判決提出上訴,以對法院量刑做出較為清晰的指引。

不妨想一想,為什麼國旗會成為暴徒多次攻擊的目標。這其實不難理解,國旗是一個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高揚國家的神聖尊嚴,激盪國人的深厚情感,不可輕慢,更不容褻瀆。在香港暴力不斷升級的背景下,侮辱國旗的行為早已超出基本法保護的言論與表達自由的界限。每一個關心愛護香港的人都看得分明,暴徒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向國旗“潑髒水”,是一個帶有明確政治意圖、侮辱和分裂主權國家、公開宣示表演煽動性質的政治行為,是對“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的蓄意挑戰,是渲染“反中”、“港獨”的公然挑釁,在香港、內地及海外都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

正因如此,侮辱國旗的行為不單單是一個法律上的“技術問題”,更不是偶然發生的“孤立事件”,“侮辱國旗是一種嚴重罪行,絕不姑息”的社會共識理應體現在法院判決中。眾所周知,香港的司法受西方法律思想影響,法官擁有相當大的自由量刑度。然而,從來沒有什麼法外之地。任何時候任何地區的法律實踐,都必須尊重國情民意,恪守基本原則。倘若所謂“公正司法”就是奉行“你跟我講法律,我跟你講政治;你跟我講政治,我跟你講法律”那一套,這要麼是不專業的法律判斷,要麼是根深蒂固的政治偏見,只會助長歪風邪氣,讓犯罪的因子四處蔓延。

在中國的土地上,國家主權神聖不可侵犯。在維護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這一點上,也從來沒有什麼可以商量的餘地。愈演愈烈的暴力面前,讓法律武器發揮遏制犯罪、震懾暴徒的作用,這才是法治社會應該有的樣子。

延伸閱讀:

香港侮辱國旗案,首次定罪!

香港暴徒上月在沙田公然損毀、踐踏國旗,其中一名涉案青年當晚被捕,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

據大公報報道,該青年昨日在沙田法院認罪,求情時稱後悔求獲輕判。裁判官先索取感化報告,強調仍可能判監。

被告續准保釋至10月29日候判。

本案是近月多宗侮辱國旗案中,首宗定罪案件。

“冒天下之大不韪”暴徒敢向国旗“泼脏水”,不该被法律制裁吗?

案情指,21歲被告羅敏聰於今年9月22日,聯同大批滋事者響應網上號召,到沙田新城市廣場集會。

事發日下午三時,有蒙面人將沙田大會堂旗杆一幅國旗拆下,包括羅在內等一班人將國旗帶入新城市廣場三樓中庭侮辱,羅與他人一面高叫口號,一面將國旗拋高任由它跌在地上後踐踏,部分人更噴黑國旗及潑灑不明液體,再將國旗從廣場三樓扔落地下。其後羅等人把國旗丟入垃圾桶手推車,然後連同國旗推落沙田公園水池,再有蒙面人從水池拾起國旗棄到城門河。

辯方求情指,羅為供養父母及照顧弟弟,中六畢業後便投身社會,現職冷氣技工學徒。他承認“做錯咗事”,希望法庭考慮他無案底,可輕判罰款。裁判官李志豪決定先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才判刑,但強調案情嚴重,仍有機會判監。

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此前指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保護國旗、國徽”,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3年。

有網友認為,這是首宗被定罪的辱國旗案件,應該重判,以儆效尤。

就在這些暴徒在沙田侮辱國旗的同一天,有數十名愛國愛港人士自發登上獅子山頂,將一面巨幅國旗懸掛在這座香港地標之上。

“冒天下之大不韪”暴徒敢向国旗“泼脏水”,不该被法律制裁吗?

新華社當晚發表了一篇《國旗不可侮辱,護旗更應鮮明》為題的評論,其中強調侮辱國旗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國旗法也是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令人痛心和憤慨的是,暴徒多次將國旗作為破壞、侮辱的目標。這種侮辱國旗的惡行一而再,再而三地不斷上演。評論呼籲,香港的執法機關要嚴正執法,依法懲治一切侮辱國旗的行為,讓更多人看到,國旗不可辱,國家不可欺。守護國旗,就是守護香港。

來源:綜合人民日報、大公報、觀察者網、北京日報客戶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