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信託受益權 非標轉標的思考

所謂標準化資產和非標準化資產,其區分標準在於標準化和轉讓的便利性。《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認定規則》)提出了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劃分。筆者注意到,《認定規則》特意強調債權類資產,並沒有明確涵蓋權益型資產。

作為資產管理投資的標的,資產可以劃分為標準化與非標準化的資產,但是資產還可以按照債權類資產和權益類資產進行劃分,如此,就可以劃分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標準化權益類資產、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非標準化權益類資產,另外,還有一些混合型或者中間型的資產形態。

狹義的債要還本付息,即進行兌付,而信託是不兌付的。如此,信託受益權能否構成債權類資產就值得探討。總體感覺是,《認定規則》更強調標準與非標準的區分,並沒有嚴格區分債權類和權益類資產。這樣,信託受益權能否轉標的問題才有探討的可能。

信託受益權一直被認為是非標資產,其原因在於受益權內容非常複雜,例如有的信託文件會約定原狀歸還於受益人。即便是在以資金信託為主的信託公司實踐中,不同信託項目的信託受益權也因信託財產的運用對象、運用方式和運用領域而有所不同。當然這都不是主要的理由。信託受益權流通的主要障礙是缺乏一個統一、高效的轉讓市場,該市場應對受益權背後的信託產品和信託項目的相關信息作充分披露,該市場能產生交易者彙集功能、能建立受益權轉讓價格的形成機制。

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登”)的成立,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一步。筆者認為,可以把中國信登改造為信託受益權轉讓的平臺。如果該平臺按照《認定規則》的轉標要求逐一對照,逐漸完善信託受益權流通機制,信託受益權轉標並非沒有可能:

第一,關於“等分化,可交易”。目前的信託公司實務中,主要是資金信託,其中較大比重是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在分拆轉讓的時候也適用《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按集合項目調整,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基本上是基金化結構,每一元代表的是一個信託單位,因此,具有極強的標準化權利憑證的特點,這為信託受益權解決流動性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基礎。

第二,關於“信息披露充分”。銀保監部門對信託產品制定了嚴格詳盡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關於“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原本集合資金信託的信託財產已經建立了獨立託管制度,2019年7月,《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信託受益權賬戶管理細則》公佈,標誌著信託受益權登記也逐漸符合了集中登記的要求。

第四,關於“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中國信登成立之後,解決了原來無法解決的一系列問題:受益權轉讓缺乏像證券交易所等統一的交易市場,信託項目信息、轉讓需求和受讓需求等無法有效傳遞,信託受益權無法高效流通;第三方交易平臺不規範、缺乏公信力;信託公司自己的轉讓平臺作用亦有限;現有的金融交易所也具有地域性且並非專門針對信託受益權轉讓而設置,其參與主體受限,所以不能實現受益權的高效轉讓等。中國信登逐漸形成交易者聚集功能和受益權價格發現功能。

第五,關於“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中國信登現由銀保監會實施監督管理,是提供信託業基礎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其功能中就包括信託產品轉讓。如果中國信登能逐漸完善信託產品(受益權)轉讓機制,實質上完成信託產品交易所的職能,那麼部分信託產品轉標是有可能的。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本文源自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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