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因非法生產製毒物品被判刑

2019年4月29日,靈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黃某、張某非法生產製毒物品案在靈川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黃某、張某均被判刑。

二人因非法生產製毒物品被判刑

2016年4月19日,張某租下靈川縣的一家舊廠房意圖用來生產製毒物品麻黃鹼。隨後,張某與黃某以生產防火膠為名,僱傭李某甲、溫某、李某乙、遲某等人為其工作。該工廠白天關閉,晚上生產,生產時有濃烈的刺激性氣味,工人必須佩帶防毒面具工作。張某和一名叫“師傅”的男子負責指揮工人生產,黃某則負責購買生產工具和生活用品,以及轉移、偽裝包裝生產好的麻黃鹼。由於生產原料不足及氣味太濃烈,怕引起該工廠周邊群眾的注意,黃某和張某二人決定轉移工廠。2016年5月12日,黃某、李某甲聯繫好貨車司機王某後,準備將製毒所需原料及生產工具運往湖北恩施。當貨車行駛至靈川縣潭下路口時被民警當場查獲,李某甲也被民警抓獲歸案。當晚,靈川縣公安局民警突擊該製毒工廠,扣押生產製毒原料及生產工具一批,後民警又在靈川縣某小區出租屋內查獲包裝好的疑似製毒物品物 8箱,淨重399.8斤。經鑑定,在製毒工廠查獲的白色塑料桶裝粉末狀物品中檢出甲卡西酮,在出租屋查獲的疑似製毒物品中檢出麻黃鹼。

二人因非法生產製毒物品被判刑

靈川縣人民法院於開庭當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因犯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張某因犯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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