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被判刑

2019年4月29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张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在灵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张某均被判刑。

二人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被判刑

2016年4月19日,张某租下灵川县的一家旧厂房意图用来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随后,张某与黄某以生产防火胶为名,雇佣李某甲、温某、李某乙、迟某等人为其工作。该工厂白天关闭,晚上生产,生产时有浓烈的刺激性气味,工人必须佩带防毒面具工作。张某和一名叫“师傅”的男子负责指挥工人生产,黄某则负责购买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以及转移、伪装包装生产好的麻黄碱。由于生产原料不足及气味太浓烈,怕引起该工厂周边群众的注意,黄某和张某二人决定转移工厂。2016年5月12日,黄某、李某甲联系好货车司机王某后,准备将制毒所需原料及生产工具运往湖北恩施。当货车行驶至灵川县潭下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李某甲也被民警抓获归案。当晚,灵川县公安局民警突击该制毒工厂,扣押生产制毒原料及生产工具一批,后民警又在灵川县某小区出租屋内查获包装好的疑似制毒物品物 8箱,净重399.8斤。经鉴定,在制毒工厂查获的白色塑料桶装粉末状物品中检出甲卡西酮,在出租屋查获的疑似制毒物品中检出麻黄碱。

二人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被判刑

灵川县人民法院于开庭当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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