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已印發的《關於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實施區域差別化環境准入的指導意見》的更正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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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印發的《關於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實施區域差別化環境准入的指導意見》的更正聲明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京津冀地區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指導意見》(環辦環評〔2018〕24號),推進大氣汙染綜合治理,近期我廳印發了《關於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實施區域差別化環境准入的指導意見》。參照環辦環評〔2018〕24號文有關環境管控要求,針對“散亂汙”企業,提出2020年前實現雄安新區範圍內所有汙染工業企業搬遷淘汰。但由於工作人員校對有誤,將附件1《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實施差別化環境管控要求彙總表》中“雄安新區範圍內所有汙染工業企業”誤打印為“雄安新區範圍內所有工業企業”,在此予以聲明更正。對此造成的信息有誤深表歉意,對工作作風不嚴不實不細的相關責任人員將予以嚴肅處理。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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