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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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9〕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財政部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我們修訂了《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科技部

2019年9月24日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附件:

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稱引導資金)管理,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科技創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於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應進行調整。

第三條引導資金由財政部、科技部共同負責管理。科技部負責審核地方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和分配建議。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科技部研究確定各省份引導資金預算金額。省級財政、科技部門明確省級及以下各級財政、科技部門在資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四條 引導資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導、省級統籌,簡政放權、激發活力,聚焦重點、突出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引導資金支持以下四個方面:

(一)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結合基礎研究區域佈局,自主設立的旨在開展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如地方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基礎研究計劃、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等。

(二)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主要指地方根據本地區相關規劃等建設的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包括依託大學、科研院所、企業、轉制科研機構設立的科技創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指地方結合本地區實際,針對區域重點產業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包括技術轉移機構、人才隊伍和技術市場建設,以及公益屬性明顯、引導帶動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眾廣泛的科技成果轉化示範及科技扶貧項目等。

(四)區域創新體系建設。主要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創新型縣(市)等區域創新體系建設,重點支持跨區域研發合作和區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研發活動。

第六條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資金,鼓勵地方綜合採用直接補助、後補助、以獎代補等多種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資金,鼓勵地方綜合採用風險補償、後補助、創投引導等財政投入方式。

第七條引導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引導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有:

(一)地方基礎科研條件情況及財力狀況(佔比40%):體現科研機構、研發人員、科研儀器設備、研發經費投入等基礎科研條件情況以及地方財力狀況。

(二)地方科技創新能力提升情況(佔比30%):體現地方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加強科技創新基地建設、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持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等情況。

(三)績效目標完成情況(佔比30%):體現地方年度實施方案編制質量,落實國家科技改革與發展重大政策情況,以及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情況等。

第九條引導資金計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引導資金預算數=某省分配因素得分/∑各省分配因素得分×引導資金總額;

其中:某省分配因素得分=∑(某省分配因素值/全國該項分配因素總值×相應權重)。

第十條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30日內,會同科技部按本辦法規定正式下達引導資金預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引導資金預計數。

第十一條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中央財政下達的預算後30日內,應當會同科技部門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引導資金預算,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二條省級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科技改革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及時制定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當年引導資金總體目標和思路、重點任務、資金安排計劃、區域績效目標等,重點任務及資金安排計劃等要加強與國家區域發展戰略任務相結合;實施方案隨資金分配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並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引導資金實施方案備案後不得隨意調整。如需調整,應當將調整情況及原因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三條對擬分配到企業的引導資金,省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應當通過官方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7日,公示無異議後實施方案方可備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引導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引導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引導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財政、科技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科技部每年牽頭組織開展引導資金績效評價,重點考量地方科技創新能力提升情況、重點任務落實情況以及資金使用績效情況等,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省級科技、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引導資金績效自評報告,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導資金支出情況、組織實施情況、績效情況等。

第十八條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引導資金進行全面監管。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及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應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二十條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制度,按規定管理使用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並自覺接受監督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引導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對嚴重違規、違紀、違法犯罪的相關責任主體,按程序納入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二十二條各級財政、科技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引導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省級財政、科技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財政部、科技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81號)、《關於的補充通知》(財科教〔2016〕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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