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降負: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指引

減稅降負: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指引


一、增值稅

【政策要點】

1.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2.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3.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不再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再分別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

4.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5.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包括“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6.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7.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徵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執行時間】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享受條件】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政策要點】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

【執行時間】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享受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2.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3.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5.查賬徵收與核定徵收企業均可享受。

6.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財稅〔2019〕13號文件的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7.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8.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9.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10.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二)創業投資企業稅收政策

【政策要點】

1.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執行時間】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體】

創業投資企業

【享受條件】

1.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於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於20%。

2.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或合夥創投企業,且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範運作;

(3)投資後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於50%。

3.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於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4.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後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的稅收政策。

5.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6.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7.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並自行計算減免稅額,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三、個人所得稅

(一)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要點】

1.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2.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註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執行時間】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體】

天使投資個人

【享受條件】

1.天使投資個人應符合相關條件。

2.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於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於20%。

3.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於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且符合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5.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二)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要點】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執行時間】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體】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

【享受條件】

1.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於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於20%。

2.創業投資企業應符合相關條件。

3.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於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且符合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5.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四、其他稅種

【政策要點】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上述規定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執行時間】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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