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汽車借給他人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車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劉先生將自己的汽車借給自己的朋友江某使用,江某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不慎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車輛受損、人員受傷,事故責任認定江某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在受害人向法院起訴索賠時,將劉先生也作為了被告,要求劉先生與江某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車輛所投保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劉先生是否要對此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規的規定,車輛所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通常由肇事車輛的駕駛人承擔,但車輛的所有人有過錯的除外。認定車輛所有人存在過錯,並需承擔賠償的情形主要有

(一)車輛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車人無駕駛證,仍將該車輛出借給借車人使用;

(二)車輛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車輛存在缺陷,卻仍將該車輛出借給他人使用,而該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三)車輛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車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仍將該車輛出借給借車人使用。

如劉先生在出借車輛時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需要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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