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想買房的注意了!取消公攤,住宅按套內面積算?住建部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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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

有關“公攤面積”的新聞被刷屏,

大家都在討論:

難道“建築面積”、“公攤面積”

以後真的要取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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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消息的起源:

近日,《關於等38項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正式掛網開始徵求意見,裡面包含了13項工程項目規範和25項工程通用規範。其中,工程項目規範第10項,即是引發大家討論的《住宅項目規範(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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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項目規範(徵求意見稿)》當中,第二部分2.4.6條指出,住宅建築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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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討論的中心點就在此

《住宅項目規範(徵求意見稿)》

都明確了

“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

那不就是取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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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這只是有些媒體的錯誤理解!

《住宅項目規範(徵求意見稿)》

只是個技術規範

我們首先要了解一點:這個徵求意見稿,徵求的是對一項工程建設標準規範的意見,因為這個《規範》是開展工程建設活動的“底線”要求,具有“技術法規”性質,在我國工程建設標準規範體系中位於頂層

也就是說,這個規範未來約束的是工程建設行為,約束對象是住宅項目的建設單位。這與我們所關心的住宅交易到底是以“建築面積”“公攤面積”來計算,並無直接關係。與我們大家關心的物業費、取暖費以何標準收取,也沒直接關係。

畢竟,商品住房購買、保有過程中,都有各自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物業管理條例》都各有負責,這其中明確該管的內容,怎麼可能被本不該管的《住宅項目規範》就給說了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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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專家回應熱議

《住宅項目規範(徵求意見稿)》公佈後,其中第2.4.6條“住宅建築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受到廣泛關注。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24日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對該條進行了解答。

該負責人說,“住宅建築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這一條款的提出,主要考慮是從技術角度規範住宅面積的計算規則。這一做法可以解決兩個方面問題:

一是解決套內建築面積相同而住戶使用面積不同的問題。由於我國地域差異大、住宅結構類型多等因素,造成住宅牆體厚度不同,導致套內建築面積相同的情況下,而套內實際可使用面積不同。


二是解決住戶使用面積不透明的問題。按套內使用面積進行計算易於住戶自行測量,實現“所見即所得”。而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在沒有專業支撐的情況下難以做到。可以說,從技術角度明確按套內使用面積交易,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難言的“公攤面積”

大家之所以對這個話題這麼關注,確實是這些年來,“公攤面積”讓一些購房者感到“很受傷”。

說這個話題前,我們先了解一下什麼是公攤。公攤面積就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的簡稱,它與套內建築面積之和構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它包括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樓)梯前廳等等等等。

公攤面積=商品房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

套內建築面積=套內使用面積+牆體面積+陽臺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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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攤面積的處理,由於目前我國尚無明確法律法規予以明確,使其成為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爭論的焦點。

因此很長時間裡,我們經常會看到媒體有報道,公攤面積由於缺少標準,不僅會讓消費者在購房時需支付更多購房款,還要多支出物業費、取暖費等更多成本。

所以,“公攤”,實在是一個大家關注的話題,一有風吹草動,難免引來猜測無數。

“套內面積交易”無法根本改變

“公攤面積”存在的現實

在這個《規範》當中,熱議的另一個原因是“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這句表述帶來的後續影響。

“套內計價”這種交易方式,意味著“公攤面積”必須會取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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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暫且先不說,《規範》中的這句話是不是隻針對建築企業竣工驗收等情況而言,我們只說在現實銷售環節當中,“套內計價”真的與“公攤面積”“勢不兩立”嗎?

我國現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是這樣規定的: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

對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解釋說: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

而在目前大多數的購房合同中,開發商前期宣傳的都是以建築面積來計價,而與我們最終簽訂的合同當中,卻基本上都是按照套內面積來計價。也就是說,開發商前期宣傳,只會告訴你房子1萬/㎡,但在實際成交過程中,會明確標明以套內面積計算,1.5萬/㎡。

所以,對於購房人而言,這套房子的總價實際上是不變的。只是從交易過程來說,開發商和你是按照套內面積來交易的。這和《住宅項目規範》中“住宅建築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的這條要求其實也並沒有衝突。

所以,不管是以什麼來計算,只不過是計算方式的改變,對多交少交多少物業費、取暖費,並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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