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無罪案例看涉貸款詐騙罪案件如何有效辯護

肖文彬: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何嘉銘: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從一起無罪案例看涉貸款詐騙罪案件如何有效辯護


一、前言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對貸款詐騙罪的表述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對貸款詐騙罪的欺騙方法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一) 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 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五) 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商業風險導致不能如期歸還貸款,造成貸款糾紛從而引起的涉貸款詐騙案件不在少數。

筆者於本文援引一起經典判例——一審檢察院指控行為人成立貸款詐騙罪,一審法院判決行為人成立合同詐騙罪,辯護律師提出行為人僅成立騙取貸款罪,二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行為人構成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及合同詐騙罪。通過這起因貸款糾紛引起的涉貸款詐騙判例,筆者對此類案件控方的指控事實、入罪邏輯,辯方的辯護意見以及法院的裁判觀點進行分析,並總結該類案件無罪辯護的核心要點,以供參考。

二、案情簡介

案例:林明剛、高冬琳貸款詐騙二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7)川01刑終635號】

本案被告人:林明剛、高冬琳,系裕通生物公司股東【涉案單位:裕通生物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明剛】

二審法院查明指控林明剛犯貸款詐騙罪的事實:

1.中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與裕通生物公司簽訂合同,逐批向裕通生物公司採購青蒿素。後中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名字變更為中海油銷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均統稱中海油公司)

2.裕通生物公司經股東會討論決定向建行成都二支行申請貸款1000萬元,擬委託省發展擔保公司(系政策性擔保公司,具有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可從事貸款擔保、項目融資擔保等業務)對該筆貸款提供擔保。省發展擔保公司要求裕通生物公司提供反擔保措施,裕通生物公司提供了財務報表和2013年應收賬款等財務資料,省發展擔保公司審查後同意為裕通生物公司的1000萬元貸款提供擔保。

3.裕通生物公司向省發展擔保公司提供的財務資料中顯示,截止2013年12月,裕通生物公司對外應收賬款主要部分系來自中海油公司。

4.建行成都二支行與裕通生物公司簽訂《貸款合同》,同意向發放貸款人民幣1000萬元。省發展擔保公司與裕通生物公司簽訂《委託擔保合同》,同意對裕通生物公司的1000萬元貸款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5.裕通生物公司與省發展擔保公司簽訂(1)《抵押反擔保合同》,約定裕通生物公司以其商業用房向省發展擔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擔保。(2)《權利質押反擔保合同》,約定裕通生物公司以其全部應收賬款向省發展擔保公司提供質押反擔保。(3)林明剛、吳某夫妻向省發展擔保公司出具《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函》,以其個人及家庭所有的財產向省發展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反擔保。

6.裕通生物公司向省發展擔保公司出具承諾函:目前裕通生物公司的反擔保措施尚未完全落實,請求省發展擔保公司配合貸款銀行將貸款資金髮放到裕通生物公司貸款賬戶,並由省發展擔保公司委託貸款銀行進行資金監管,在未完全落實相關合同約定的反擔保措施前,不得動用該筆貸款資金。

7.省發展擔保公司與建行成都二支行簽訂《保證合同》,為裕通生物公司上述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發展擔保公司向建行成都二支行出具同意放款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現裕通生物公司與省發展擔保公司已完善了反擔保措施,省發展擔保公司同意辦理該筆貸款業務,該筆款項的動用須見省發展擔保公司的同意用款通知書。同日,裕通生物公司向省發展擔保公司支付擔保費28萬元。

8.建行成都二支行將1000萬元貸款發放至裕通生物公司的賬戶。裕通生物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對該應收賬款質押進行了初始登記,將該公司全部應收賬款質押給省發展擔保公司。

9.因涉及其他訴訟,裕通生物公司在建行成都二支行賬戶內的413.4萬元貸款資金被法院凍結,建行成都二支行得知該情況後將剩餘的586.6萬元貸款緊急轉回。省發展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人,代償了貸款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4179442.72元。

10.省發展擔保公司以林明剛用虛假的應收賬款作為反擔保騙取該公司為其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擔保,致其遭受損失,遂向公安機關報案,林明剛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從一起無罪案例看涉貸款詐騙罪案件如何有效辯護


三、檢察院、辯護人、一審法院的法律意見

1.檢察院指控行為人成立貸款詐騙罪

林明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應收賬款作為反擔保的質押財產,獲得了省發展擔保公司的同意放款通知書,從而成功騙取銀行的貸款,造成銀行損失,其行為依法構成貸款詐騙罪。

2.辯護律師認為僅構成騙取貸款罪

對於省發展擔保公司的部分,該部分貸款資金系直接發放至裕通生物公司賬戶,林明剛與裕通公司沒有將貸款用於揮霍消費或者其他非法活動,故林明剛與裕通公司對該筆貸款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即使構罪也應構成騙取貸款罪。

3.一審法院判決成立合同詐騙罪

裕通生物公司為取得銀行貸款,在與省發展擔保公司簽訂反擔保合同的過程中,以該公司虛假的應收賬款作為反擔保質押財產,騙取省發展擔保公司為其擔保,在合同履行中造成省發展擔保公司財產損失。裕通生物公司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且系單位犯罪,林明剛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和管理公司,系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合同詐騙罪。

四、貸款詐騙罪無罪裁判要旨

1.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本案行為主體為單位,故不屬於自然人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僅規定了自然人可構成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本案中,裕通生物公司向建行成都二支行申請貸款系經該公司股東會討論決定,也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相關合同,貸款資金也是直接發放至裕通生物公司賬戶。故裕通生物公司向建行成都二支行申請貸款並委託省發展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系單位行為,不應認定林明剛對該筆指控構成自然人犯罪。

2.貸款有足額擔保,未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濟損失

第二,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本案中,裕通生物公司賬戶內的貸款資金因涉民事糾紛被法院保全,省發展擔保公司已向建行成都二支行代償了相應款項,並未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

3.行為人主觀上對貸款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對金融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本案中,裕通生物公司的貸款用於生產經營準備,而非上述七種之一的情形,故裕通生物公司及林明剛的行為不能體現其主觀上對貸款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依法不構成貸款詐騙罪,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五、騙取貸款罪無罪裁判要旨

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存在特別關係,使用欺騙方法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均成立騙取貸款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則應當認定為貸款詐騙罪。本案中,林明剛被指控貸款詐騙罪,辯護律師提出僅成立騙取貸款罪的辯護意見,目的在於通過打主觀方面的非法佔有目的,實現騙取貸款罪的輕罪結果,從辯護策略來講並非不可取。然而綜合本案的事實、證據,行為人亦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1.行為人為申請貸款質押未履行完畢合同下的應收賬款,因經營風險導致質押應收賬款價值減損,不屬於騙取貸款罪的欺騙行為

中海油公司與裕通生物公司的青蒿素購銷合同具有履行可能性。2011年雙方公司簽訂青蒿素採購的框架協議,約定由中海油公司向裕通生物公司採購20000公斤青蒿素。在該框架協議下,2012年至2013年期間,雙方簽訂並履行了2400萬元的青蒿素採購合同;2014年2月雙方簽訂了1080萬元的青蒿素採購合同。上述事實表明,裕通生物公司與中海油公司的青蒿素購銷合同真實且尚未履行完畢,具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性。

2.相對人明知應收賬款回收金額具有不確定性,且應收賬款的不確定性不足以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

省發展擔保公司明知應收賬款的實現具有不確定性。裕通生物公司與省發展擔保公司簽訂的《權利質押反擔保合同》中,對於應收賬款的價值並未明確約定;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表》也描述,裕通生物公司應收賬款的回收金額具有不確定性;省發展擔保公司員工的證言也證實,對裕通生物公司應收賬款的估價是按七折計算。上述證據表明省發展擔保公司在為裕通生物公司的貸款提供擔保時,是明知該公司應收賬款的實現因存在經營風險而具有不確定性。

另外,應收賬款不足以讓省發展擔保公司陷入錯誤認識。相關合同證實裕通生物公司需向省發展擔保公司提供應收賬款的質押、房產的抵押、林明剛夫妻個人保證的反擔保措施。在裕通生物公司明確表示其反擔保措施尚未落實的情況下,省發展擔保公司仍向建行成都二支行出具的同意放款通知書,並載明裕通生物公司已向省發展擔保公司完善了反擔保措施。上述證據表明應收賬款質押僅是三項反擔保措施的其中一項,省發展擔保公司系在明知房產抵押的反擔保措施未落實的情況下同意銀行放款。

3.擔保人代償相應款項,未給金融機構造成損失,沒有侵犯騙取貸款罪所保護的法益

騙取貸款罪是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並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犯罪行為。本案中,裕通生物公司的貸款資金因被法院保全了其中的413.4萬元,省發展擔保公司代償了相應款項,未給銀行的該筆貸款造成重大損失,也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損害。

綜上,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裕通生物公司及林明剛以欺騙手段使省發展擔保公司陷入錯誤認識而提供擔保,也未給銀行的貸款造成重大的損失,故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六、合同詐騙罪無罪裁判要旨

1.質押不確定能否實現的應收賬款以及未落實反擔保措施從而取得擔保人對貸款的擔保,不屬於合同詐騙罪的欺騙行為

如前所述,裕通生物公司的青蒿素購銷合同交易真實且具有繼續履行可能性,省發展擔保公司明知應收賬款的實現具有不確定性以及反擔保尚未落實,在此情況下,不應認定裕通生物公司及林明剛使用欺騙手段取得省發展擔保公司提供的擔保。

2.行為人的行為與相對人的經濟損失不具備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省發展擔保公司受到損失系基於法院保全措施。法院保全裕通生物公司賬戶內的資金後,省發展擔保公司基於其擔保責任代償了被法院保全的款項,該司法行為客觀上不受裕通生物公司的控制,故省發展擔保公司公司遭受損失並非因為裕通生物公司及林明剛實施了非法佔有的行為。

3.行為人對貸款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裕通生物公司申請貸款並非為實施非法佔有。在案的貸款合同約定1000萬元貸款資金用於經營週轉,而相關交易記錄也證實,2011年至2014年初,裕通生物公司一直與中海油公司在履行青蒿素購銷合同,該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是因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而非為實施非法佔有。

除此之外,該筆貸款還受省發展擔保公司的監管。結合在案的承諾函、保證合同,足以證實裕通生物公司主動承諾在未完全落實反擔保措施前不得動用該筆資金,且資金的使用需省發展擔保公司出具《同意用款通知書》。

所以,裕通生物公司是無法隨意支配該筆貸款的,換言之亦無法作非法佔有之用。

綜上,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裕通生物公司及林明剛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也不足以證實其使用了詐騙手段取得擔保,故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七、涉貸款詐騙案件律師辯護要點

以本案為例,貸款糾紛引起的涉貸款詐騙罪案件,除了貸款詐騙罪指控外,還會給行為人產生涉騙取貸款罪的風險,也有可能產生涉合同詐騙罪的風險。依據事實、證據正確定性罪或非罪,此罪或是彼罪(主要是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是律師確定無罪辯護或者輕罪辯護的基礎性工作。

針對貸款詐騙罪指控,核心的無罪辯點有:

1.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主體,若行為主體是單位的,可以排除單位成立貸款詐騙罪;

2.貸款有足額擔保,未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濟損失;

3.行為人主觀上對貸款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針對騙取貸款罪指控,核心的無罪辯點有:

1.行為人為申請貸款質押未履行完畢合同下的應收賬款,因經營風險導致質押應收賬款價值減損,不屬於騙取貸款罪的欺騙行為;

2.相對人明知應收賬款回收金額具有不確定性,且應收賬款的不確定性不足以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

3.擔保人代償相應款項,未給金融機構造成損失,沒有侵犯騙取貸款罪所保護的法益。

針對合同詐騙罪指控,核心的無罪辯點有:

1.質押不確定能否實現的應收賬款以及未落實反擔保措施從而取得擔保人對貸款的擔保,不屬於合同詐騙罪的欺騙行為;

2.行為人的行為與相對人的經濟損失不具備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3.行為人對貸款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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