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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瞭解到,《東莞市靈活就業人員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聽證會將於12月20日舉行,未來東莞靈活就業人員作為自願繳存人可以按照該辦法進行繳存住房公積金,並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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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公告截圖

東莞市靈活就業人員

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草案)



東莞市靈活就業人員

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草案)

第一條 為建立公開規範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推進租購併舉住房制度建設,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字〔2005〕5號)以及我省、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行動方案等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包括港澳臺同胞及外籍人員,下稱自願繳存人),可按本辦法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三)以非全日制、臨時性或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就業。

第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含港、澳、臺)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他企業、社會組織(下稱單位)的在職職工應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不適用本辦法。

在職職工是指與上款所列單位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從業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於學習、病傷產假(法定期限內,沒有法定期限的六個月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符合人力資源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離崗職工,高效科研院所科研人員離崗的按《關於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創新創業有關人事管理問題的意見》(粵人社規〔2017〕2號)以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在職職工不能以自願繳存人身份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否則需承擔不能向單位追繳自願繳存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經濟損失及法律後果。

單位不能誘導其在職職工以自願繳存人身份繳存住房公積金,以規避單位應履行的繳存義務,否則除應履行法定義務外,該行為將被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市公積金中心)記為信用不良記錄並納入依法設立的各級徵信公共服務平臺。

港澳臺同胞及外籍人員可根據工作實際及意願,選擇以在職職工或自願繳存人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分別遵照《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及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自願繳存人的繳存、提取和使用等業務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自願繳存人應到市公積金中心服務網點申請辦理自願繳存業務,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東莞市靈活就業人員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二)我國公民:身份證;港澳臺同胞: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外籍人員:護照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權證。

第六條 自願繳存人的繳存申請經市公積金中心服務網點審核通過,雙方約定的繳存金額、繳存方式、權利和義務等內容隨即生效。

第七條 自願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及月繳存額的核定:

(一)繳存基數。自願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其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收入(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收入由自願繳存人據實申報。

(二)繳存比例。自願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不得低於10%,最高不得超過24%,自願繳存人可在規定範圍內設定或調整繳存比例。

(三)月繳存額。自願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第八條 自願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月繳存額上下限按照市公積金中心公佈的標準執行,原則上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調整一次。

第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為自願繳存人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自願繳存人已開設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且未辦理銷戶的,新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時應同步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第十條 自願繳存人應採用委託銀行劃扣方式繳存,確保月繳存額在每月扣款日前足額存入市公積金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戶,市公積金中心收到自願繳存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後,將相應的款項計入自願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一條 自願繳存人按以下程序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一)自願繳存人持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材料向市公積金中心服務網點(渠道)提交繳存申請。

(二)市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審核自願繳存人提交的繳存申請,審核不通過的,退回繳存申請;審核通過的,為自願繳存人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三)自願繳存人每月按時足額在約定託收賬戶存入資金,並保留足夠的資金餘額。

第十二條 自願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的,連續正常繳存時間自繳存啟封月份起重新計算。

自願繳存人停繳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自動封存。

第十三條 自願繳存人不可補繳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自願繳存人有下列情形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一)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手機號碼、約定託收賬戶等繳存信息發生變動。

(二)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後需要啟封繼續繳存。

(三)其他需要變更的事項。

第十五條 自願繳存人進入單位就業,應督促單位開設個人賬戶並辦理賬戶轉移手續,按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規定管理。

第十六條 自願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十七條 自願繳存人可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本市規定的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八條 自願繳存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政策按我市有關規定執行。自願繳存人到異地購房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政策按購房所在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自願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同步辦理對沖還貸業務,直接從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提取相應資金償還該筆貸款本息。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後,自願繳存人應繼續履行繳存義務,且月繳存額不得低於該筆貸款月應還款額。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為組合貸款的,需要對抵押物進行處置實現債權時,市公積金中心有優先受償權。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前,自願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可按同期同檔次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利率計收貸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貸款:

(一)連續滿3個月或累計滿6個月不履行本辦法繳存義務的。

(二)連續滿3個月或累計滿6個月不能按期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第二十三條 自願繳存人存在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或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的,市公積金中心有權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收回已提金額。

(二)收回貸款。

(三)按同期同檔次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利率計收利息。

(四)限制違規人員5年內貸款、提取權利。

(五)記為信用不良記錄並納入依法設立的各級徵信公共服務平臺。

(六)向社會通報。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 年。

2018年11月12日


下面帶大家來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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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

根據《東莞市靈活就業人員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第二條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包括港澳臺同胞及外籍人員,下稱自願繳存人),可按本辦法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三)以非全日制、臨時性或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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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存比例是多少?

月繳存比例為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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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中規定的自願繳存人主要為以非全日制、臨時性或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就業人員,且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人員(包括港澳臺同胞及外籍人員),可按本辦法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

《辦法》提出,自願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其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收入(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收入由自願繳存人據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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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

在繳存比例方面,自願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不得低於10%,最高不得超過24%,自願繳存人可在規定範圍內設定或調整繳存比例;自願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自願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月繳存額上下限按照市公積金中心公佈的標準執行,原則上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調整一次。

繳存方法

繳存方法為自願繳存人採用委託銀行劃扣方式繳存,確保月繳存額在每月扣款日前足額存入市公積金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戶,市公積金中心收到自願繳存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後,將相應的款項計入自願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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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存多久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繳存滿12個月後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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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執行後最大的利好是,自願繳存人也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按照目前東莞首套房商貸利率普遍上浮20%計算,貸款五年以上利率約為5.88%;而住房公積金五年以上首套房貸利率為3.25%。

《辦法》提出,自願繳存人可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本市規定的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同時,自願繳存人連續足額

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政策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自願繳存人到異地購房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政策按購房所在地有關規定執行。

在還貸方面,自願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同步辦理對沖還貸業務,直接從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提取相應資金償還該筆貸款本息;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後,自願繳存人應繼續履行繳存義務,且月繳存額不得低於該筆貸款月應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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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繳存人如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辦理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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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願繳存人持相關材料向市公積金中心服務網點(渠道)提交繳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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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以下材料:

1.《東莞市靈活就業人員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2.我國公民:身份證;港澳臺同胞: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外籍人員:護照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權證。

(二)市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審核自願繳存人提交的繳存申請,審核不通過的,退回繳存申請;審核通過的,為自願繳存人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三)自願繳存人每月按時足額在約定託收賬戶存入資金,並保留足夠的資金餘額。


提醒:

自願繳存人不可補繳住房公積金

《辦法》規定,自願繳存人停繳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自動封存。此外,與單位為職工繳存公積金不同,如果之前沒有繳存或繳存額度不足,自願繳存人不可補繳住房公積金。如自願繳存人進入單位就業,應督促單位開設個人賬戶並辦理賬戶轉移手續,按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規定管理。

自願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另外,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前,自願繳存人連續滿3個月或累計滿6個月不履行本辦法繳存義務的,或連續滿3個月或累計滿6個月不能按期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市公積金中心可按同期同檔次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利率計收貸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貸款。

12月20日召開聽證會

現在可報名參加

《東莞市靈活就業人員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草案)》聽證會將於2018年12月20日在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7樓會議室興行,聽證參加人個人2名,為年滿18週歲的本國公民(含港澳臺同胞)或在莞就業的外籍人士,外籍人士所帶翻譯不計入名額;單位和其它組織代表8名(含新聞媒體工作人員1名)。

報名方式

有意參加的市民可在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30日,持有效證件到東莞市住房公積管理中心2樓信訪室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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