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民辦教育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新京報快訊(記者 方怡君)為規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行為,11月30日,北京市教委與北京市人社局聯合發佈《北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標準(暫行)》(以下稱《辦學標準》),即日起實施。

北京市教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辦學標準》主要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備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教育培訓機構,幼兒園不屬於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範疇。

根據《辦學標準》,民辦教育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中小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針對開展3週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早期教育服務的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培訓活動的機構,其設置標準另行制定。

中小學學科類教育機構教學進度不得超過所在區中小學

《辦學標準》明確各類培訓教育機構的管理重點。學齡前兒童教育機構不得提前教授漢語拼音、識字、計算、英語等小學課程內容,培訓形式不得采用全日制形式。

中小學學科類教育機構教學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基於相應的課程標準制定科學的教學培訓評價辦法;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區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簡潔直觀規範命名培訓班次,比如“小學三年級數學培訓班”、“初中二年級語文培訓班”;教學進度不得超過所在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同時,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舉辦或變相舉辦各類中小學生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培訓時間不得和所在區中小學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日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

在收費上,《辦學標準》指出,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民辦教育機構須公示教師的資格證編號等信息

在教師管理方面,根據《辦學標準》,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從事中小學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專職教師數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1/4,單個教學場所(含教學點)的專職教師不得少於3人。教育機構應將教師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編號在其網站及教學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從事非學歷高等教育培訓的專兼職教師,則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或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居民住宅、地下室不得作為辦學場所

《辦學標準》還對教育機構的場所條件進行明確: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教育機構的辦學場所,建築面積應大於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的2/3,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

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也應符合《辦學標準》中關於辦學場所的條件。

新京報記者 方怡君 編輯 郭圓宇 校對 李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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