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民办教育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新京报快讯(记者 方怡君)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11月30日,北京市教委与北京市人社局联合发布《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以下称《办学标准》),即日起实施。

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办学标准》主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

根据《办学标准》,民办教育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中小学学科类教育机构教学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

《办学标准》明确各类培训教育机构的管理重点。学龄前儿童教育机构不得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培训形式不得采用全日制形式。

中小学学科类教育机构教学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培训评价办法;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简洁直观规范命名培训班次,比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教学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同时,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得和所在区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日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在收费上,《办学标准》指出,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民办教育机构须公示教师的资格证编号等信息

在教师管理方面,根据《办学标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教育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编号在其网站及教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从事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则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居民住宅、地下室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办学标准》还对教育机构的场所条件进行明确: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也应符合《办学标准》中关于办学场所的条件。

新京报记者 方怡君 编辑 郭圆宇 校对 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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