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9 「政策研究」一文讀懂15省市民促法實施意見最新進展

前言

4月20日,教育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條例”), 就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和內部治理、規範教育培訓機構、完善和明確支持措施等方面做出調整,意見反饋截止至5月20日。

緊接著,5月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佈《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至此,全國已有15個省市先後公佈了民促法實施意見。那麼,民促法實施條例的修訂和地方配套文件的未來影響如何?給教育資產證券化又會帶來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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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半省市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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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圖:i-EDU

相同:15個省市的稅收均符合,“非營利學校的非營利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各類學校(包括幼兒園)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企業及個人捐贈享受所得稅優惠”三大方面。但是,有關稅收的進一步詳細規定,有近一半的省市沒有明確提出。

不同:對於民辦教育企業而言,一般的稅收包括,所得稅、房產稅、土地稅、增值稅等,具體稅收規定不同表現在:

(1)在所得稅方面,遼寧提出,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教育學校接受捐贈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還對同時對技術轉讓收入提供相應的所得稅優惠;海南省提出“學校科研項目獲得的”財政撥款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廣東省則對企業和個人提出了不同的規定:對支持教育事業公益性捐贈支出的企業而言,在年度利潤12%以內的部分,可以抵扣;12%以外的部分,可以結轉以後3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個人捐贈,按規定則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部扣除。

(2)在土地房產稅方面,陝西、安徽都提到出資人如以不動產辦學免除不動產過戶費;江蘇省免徵契稅。

(3)在增值稅方面,只有4省提到且均免徵。而且遼寧、海南、江蘇三省都有更進一步的規定。

對照4月20日教育部公佈的實施條例 有關稅收的規定來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適用國務院財政部、稅務部發布的有關公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營利性學校適用國家鼓勵發展的相關產業政策,享受相應的稅收政策”來看,非營利學校的非營業收入可以獲得所得稅的免徵資格,而營利性學校則有可能會按照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繳納土地出讓金可享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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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簡單概括就是,非營利性質無償用地,營利性質有償用地。

不同:15個省市中,只有廣東省明確提出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也只有廣東省在用地政策方面與“實施條例”中的規定最為吻合,只不過實施條例中更加明確了民辦學校獲取土地的方式,以及租金的收取方式。

綜合來看,非營利性學校仍然採取行政劃撥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而營利性學校則採用“招拍掛、協議、租賃等方式”,土地出讓價款和租金可以享受一定的優惠。而且,大概率上原有的劃撥土地需要補繳土地出讓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也會影響部分企業轉設為營利性學校的慾望。

不過,因為“實施條例”中也提到土地對價可以享受適當優惠等,可以減少部分企業的一次性的開支。

只有3省全面放開收費自主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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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來看,各省在收費定價方面,表現出來的開放程度各不相同,只有雲南、湖北、內蒙古三省全面放開收費自主定價。分類來看:

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而言,15個省市中,除了以上3個完全開放收費定價的省份以外,另有安徽、甘肅、天津、河南、海南、江蘇、廣東7個省份會逐步有序放開導收費。另有5個省份不僅具有明確的規定,而且比較嚴格,特別是遼寧、浙江、陝西三省,要求中小學學校收費政策都要求由政府定價。

因此,後續也不會完全放開。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化調節,不過,雖然營利性民辦學校是市場化調節,但是,可能還是要考慮一定社會影響。

6省市明確提出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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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終止時,清償後剩餘財產統籌用於教育等社會事業;2016 年11 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

(1)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2)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處理。

不同:7省沒有明確表態,另有8省提出明確的規定。其中,湖北、浙江、上海、陝西、江蘇、廣東6個省市提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退出時的補償及獎勵機制。

例如,廣東省提出,綜合考慮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按“一校一策”補償;2016年11月7日後設立的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另外,湖北、江蘇、上海等地的補償獎勵措施均比較詳細,具有一定的借鑑價值。

一半以上的省市提出的過渡期在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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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個省市中,只有遼寧、甘肅、湖北三省沒有明確提到過渡期期限。以2016年11月7日、2017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為開始時間節點,一半以上的省市提出的過渡期在5年及以上,規定在2021年、2022年完成分類管理登記。最短的過渡期是湖北省,只有1-3年。廣東省除了規定過渡期限以外,還明確提到,選擇營利或者非營利性需要完成的具體事項等。

綜合來看,首先,各省市推進實施細則的速度並沒有那麼快,另外,隨著實施條例的出臺,除了細化部分條款,讓部分條文更具可操作性以外,還給其它未公佈實施意見的省市帶來一定的參考作用。

但是,由於“非營性”轉“營利性”是否是一種長期的經營,暫時還不能下結論,這也造成民辦教育的上市之路頗為艱難,尤其在A股。

加上2月證監會規定,對於重組上市類交易,在IPO被否決後,至少需要運營3年才能籌劃重組上市。因此,未來有意願獨立在A股IPO的公司會被進一步削弱,轉而投向海外市場或者被併購。

轉自新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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