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冠軍何姿買房官司獲賠

賣房人被判退還定金並賠償160萬

奧運冠軍何姿支付70萬元房屋定金欲購買一套婚房,卻因賣房人因無購房資質而無法取得房產證,導致不能辦理過戶。為此,她起訴法院要求退還定金並索賠房屋差價損失467萬餘元以及中介費。昨天上午,朝陽法院一審判決解除購房合同,賣房人羅女士退還何姿70萬元定金並賠償差價損失160萬元。

買房無法過戶

索要損失

2016年1月9日,何姿通過中介購買羅女士位於本市朝陽區來廣營鄉的一套房屋,房屋成交價格825萬元。根據合同約定,該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預計取得時間2016年4月,具體時間視開發建設單位實際辦理而定。待房屋取得房產證後,雙方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簽訂當日,何姿即向羅女士支付了70萬元定金,還出售了一套房屋積極準備購房款。2016年3月底,羅女士告知何姿,因個人原因無法取得房屋房產證。此後,由於賠償問題多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何姿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並判令羅女士返還定金70萬元,賠償房屋差價損失4672000元及中介費損失82500元。

賣房人稱並非故意

只退定金

羅女士辯稱,該房屋是她於2012年8月通過銀行貸款方式購買的。在與何姿簽約前,何姿對房屋性質和現狀完全知曉。與何姿簽約後,其提前清償涉案房屋銀行貸款,並與開發商共同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其間,開發商口頭告知建委電腦錄入信息和她提交信息不一致,故不能辦理涉案房屋產權登記,對該意外其無法掌控。

羅女士稱,她及時通知何姿並提出可解除或修改合同,但何姿在長達一年時間內沒有及時處理,造成損失擴大是何姿自己的決定。為履行合同,其與何姿曾協商把房屋退給開發商、開發商賣給其配偶再過戶給何姿,後來出現317新政,北京市建委停止辦理期房改現房,所以一直再等。合同不能履行不是自己的主觀故意。對於訴訟請求,羅女士只同意退還定金。

據法院查明,羅女士夫婦均非北京戶籍,羅女士不在北京工作,其夫於2015年7月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判決退還定金

並賠付部分差價

法院經審理認為,羅女士購買涉案房屋時並不具備北京市購房資質,但其與何姿簽約時無證據顯示已明確告知,致使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無法辦證情況,故羅女士因自身原因未按約定時間取得涉案房屋房產證,導致何姿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羅女士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對於何姿提出要求羅女士賠償房屋差價損失467萬餘元,法院認為,該損失實系何姿購買涉案房屋之可得利益損失,因2017年9月相比2016年1月涉案房屋價格大幅上漲所致。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應從守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守約方未採取合理措施不當擴大的損失、守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守約方因此獲得的利益以及守約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並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等因素予以確定。

何姿只支付了70萬元購房款而未支付全部購房款。此外,雙方未辦理涉案房屋網籤不影響何姿購房資質,且《買賣合同》中約定無法辦證時何姿享有單方解除權並約定了對方的違約責任。但在羅女士告知辦證出現障礙、房價明顯上漲情況下,長時間內何姿未及時選擇解除合同,故法院對羅女士請求減判損失之意見予以採信,具體金額酌判羅女士支付何姿差價損失160萬元。

關於中介費損失,何姿未提交發票且在法院已酌判羅女士支付其房屋差價彌補損失情況下,對此不予支持。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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