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冠军何姿买房官司获赔

卖房人被判退还定金并赔偿160万

奥运冠军何姿支付70万元房屋定金欲购买一套婚房,却因卖房人因无购房资质而无法取得房产证,导致不能办理过户。为此,她起诉法院要求退还定金并索赔房屋差价损失467万余元以及中介费。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卖房人罗女士退还何姿70万元定金并赔偿差价损失160万元。

买房无法过户

索要损失

2016年1月9日,何姿通过中介购买罗女士位于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的一套房屋,房屋成交价格82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预计取得时间2016年4月,具体时间视开发建设单位实际办理而定。待房屋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签订当日,何姿即向罗女士支付了70万元定金,还出售了一套房屋积极准备购房款。2016年3月底,罗女士告知何姿,因个人原因无法取得房屋房产证。此后,由于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何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罗女士返还定金70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4672000元及中介费损失82500元。

卖房人称并非故意

只退定金

罗女士辩称,该房屋是她于2012年8月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购买的。在与何姿签约前,何姿对房屋性质和现状完全知晓。与何姿签约后,其提前清偿涉案房屋银行贷款,并与开发商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其间,开发商口头告知建委电脑录入信息和她提交信息不一致,故不能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对该意外其无法掌控。

罗女士称,她及时通知何姿并提出可解除或修改合同,但何姿在长达一年时间内没有及时处理,造成损失扩大是何姿自己的决定。为履行合同,其与何姿曾协商把房屋退给开发商、开发商卖给其配偶再过户给何姿,后来出现317新政,北京市建委停止办理期房改现房,所以一直再等。合同不能履行不是自己的主观故意。对于诉讼请求,罗女士只同意退还定金。

据法院查明,罗女士夫妇均非北京户籍,罗女士不在北京工作,其夫于2015年7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判决退还定金

并赔付部分差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女士购买涉案房屋时并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质,但其与何姿签约时无证据显示已明确告知,致使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无法办证情况,故罗女士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导致何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罗女士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何姿提出要求罗女士赔偿房屋差价损失467万余元,法院认为,该损失实系何姿购买涉案房屋之可得利益损失,因2017年9月相比2016年1月涉案房屋价格大幅上涨所致。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何姿只支付了70万元购房款而未支付全部购房款。此外,双方未办理涉案房屋网签不影响何姿购房资质,且《买卖合同》中约定无法办证时何姿享有单方解除权并约定了对方的违约责任。但在罗女士告知办证出现障碍、房价明显上涨情况下,长时间内何姿未及时选择解除合同,故法院对罗女士请求减判损失之意见予以采信,具体金额酌判罗女士支付何姿差价损失160万元。

关于中介费损失,何姿未提交发票且在法院已酌判罗女士支付其房屋差价弥补损失情况下,对此不予支持。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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