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返還定金並賠償160萬

奧運冠軍秦凱和何姿是圈內公認的“金童玉女”,有共同的愛好、共同的職業、共同的追求,經過幾年的愛情長跑,終於修成正果。可萬萬沒有想到,秦凱和何姿婚前擬在北京購買一套價值825萬的婚房,交了70萬定金,等著交房,但卻遲遲不能過戶。原來,涉案房屋沒有房產證。

23日,何姿在京買房糾紛案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並判令賣房人羅女士退還何姿70萬元定金並賠償差價損失160萬元。

宣判後,何姿的訴訟代理人表示不上訴。羅女士訴訟代理人表示需要考慮。

>>買房

賣家無法取得房產書

何姿訴稱,2016年1月9日,其與羅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北京市朝陽區來廣營鄉某房屋,該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預計取得時間為2016年4月。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格為825萬元,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何姿稱,合同簽訂當日,她即向賣家支付了70萬元定金。隨後,何姿與羅女士曾多次溝通,但羅女士一直稱房屋產權證書正在辦理過程中,後明確表示因個人原因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無法為何姿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此後雙方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即羅女士向何姿賠償180萬,並返還定金70萬,但隨後羅女士又提出180萬應包含定金70萬,遭到何姿拒絕。

為此,何姿將羅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於2016年1月9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並判令羅女士返還定金70萬元,賠償房屋差價損失4672000元。同時賠償中介費損失82500元。

>>賣方

房屋沒交易不是主觀故意

羅女士辯稱,與何姿簽訂《買賣合同》後自己於2016年1月26日提前清償涉案房屋銀行貸款,並於同年3月與某房地產公司共同向權屬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然而在履行文件簽署及房屋核驗手續、辦理房產證過程中出現意外,某房地產公司口頭告知建委電腦錄入信息和自己提交信息不一致,因此不能辦理涉案房屋產權登記。

羅女士稱,自己得知上述情況後及時通知了何姿,並表示為不給各方造成損失可以解除或者修改合同。但何姿在長達一年時間內沒有及時處理,造成損失擴大。為履行合同,她跟何姿曾協商把房屋退給開發商、開發商賣給羅女士丈夫再過戶給何姿,然而後來出現317新政,北京市建委停止辦理期房改現房。因此現在房屋買賣不能履行不是其主觀故意。

羅女士認為,其不構成違約而是合同客觀履行不能,因此同意解除合同,退還定金,但不同意賠償差價損失。

>>法院

賣家不具備北京購房資質

法院審理認為,羅女士2012年購買涉案房屋時並不具備北京市購房資質,故羅女士因自身原因未按約定時間取得涉案房屋房產證,導致何姿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羅女士構成違約。

法院認為,整個履約過程中,何姿只支付了70萬元購房款而未支付全部購房款,雙方就涉案房屋買賣未辦理網籤不影響何姿購房資質,在羅女士告知辦證出現障礙、房價明顯上漲情況下,長時間內何姿未及時選擇解除合同。關於中介費損失,何姿未提交發票,且在法院已酌判羅女士支付其房屋差價彌補損失情況下,對此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解除何姿與羅女士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判決羅女士退還何姿定金70萬元並賠償何姿差價損失160萬元。 據《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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