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冠軍何姿購房糾紛,二審維持原判 賣方退賠230萬

退役的奧運冠軍秦凱、何姿夫婦購房遭遇違約一案,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記者今日獲悉,本案二審終於塵埃落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近日駁回了賣方的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賣方需退還何姿70萬元定金,並賠償合理損失160萬元。

2016年1月,何姿通過某房產經紀公司,與羅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當場支付了70萬元定金。為了支付房款,何姿在簽訂合同後就將名下原有的住房賣出。但在後續手續的辦理中,何姿才得知羅女士名下的這套房屋並沒有房產證,根本無法過戶。

這套房屋本是何姿夫妻用於結婚的婚房,但因發生糾紛,沒有住處的兩人只好在外租房,直到孩子出生。

經商議,雙方原本就解約達成了一致意見,由羅女士返還定金70萬元並賠償180萬元。但隨後羅女士反悔,稱定金應包含在賠償之內。於是,何姿將賣方羅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全額退還定金並賠償合理損失467萬餘元。

何姿曾通過個人微博發聲,稱為了購買涉案房屋,夫妻倆賣掉了名下位於北京、西安的三套房產,期間的房屋增值差價就是巨大的損失,即使賠償400萬也彌補不了,“既然簽了合同就應該嚴格按照合同執行,要講究契約精神,要不籤合同的意義何在?”

但羅女士表示,在得知房產證無法辦理後,她就第一時間告知了何姿,何姿有義務防止損失的擴大。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羅女士因自身原因未按約定時間取得涉案房屋房產證,導致何姿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何姿的合理損失。在糾紛發生後,羅女士沒有及時退還定金,但在辦證出現障礙且房價明顯上漲時,何姿也長時間未選擇解除合同。綜合全案情況,法院一審判決羅女士退還70萬元訂金並賠償何姿160萬元。

羅女士對於如此高額的賠償並不認可,她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稱她並非故意違約,事發前她也並不知情。而在合同簽訂兩個月後,她就告知了何姿房產證辦理存在問題,是何姿一方遲遲沒有止損,故原判酌定的差價損失過高。

北京市三中院二審認為,法律並沒有關於主觀上無過錯即可免責的規定,即使羅女士主觀上沒有過錯,但存在違約事實,就應承擔相應責任。一審法院已經考慮到何姿未及時止損的情況,酌定的賠償數額合理,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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