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差的可不是一點點!

​​​對於身在職場的人們來說,換工作是很正常的一件事兒,每個人換工作的原因都不盡相同,但不管出於什麼原因離開,形式上歸根結底不過兩種——主動辭職(我要找份更好的工作)和被動離職(我被炒魷魚了)。

既然都是不在原先的工作崗位了,那他們之間有區別嗎?


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差的可不是一點點!

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差的可不是一點點!

主動辭職

主動辭職是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用人單位無過錯的“預告辭職”和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即時辭職”。

預告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預告辭職”需提前書面通知公司,無權要求經濟補償金。


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差的可不是一點點!

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差的可不是一點點!

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裡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一般都不會有經濟補償金。

但如果企業出現以下情況,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申請經濟補償的: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

即時離職

即時離職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直接閃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勞動者可申請“即時辭職”。由於用人單位有明顯過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在即時離職中,除非你不打算追究公司,公司也不打算找你麻煩,其餘九成的情況都會進入勞動仲裁階段。

被動離職

被動離職,有時也稱為被迫離職或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違反公司規定就可以被辭退嗎?

違反公司規定,是很多公司辭退員工喜歡用的理由,有沒有違反咱們先不討論,是不是違反公司規定就可以被辭退了?不一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6條是唯一能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就這6條,其他都沒戲。


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差的可不是一點點!

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差的可不是一點點!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約,要賠錢嗎?

不少企業,特別是摳門的企業,很敵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規定,第三次續約時或者為公司工作滿十年後就會自動變成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後解約就更難了。所以有些公司就不願意續無固定合同,到期就不續約了。

很多人認為,合同到期,雙方就分手了,公司還用賠償啊?

這是不懂法啊!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得特別清楚(建議仔細閱讀):

第四十六條(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有些朋友可能看不明白,其實特別好理解,假如你工資是5000,合同到期後,公司說我還給你5000的工資(或更高)續約,你不同意。這種情況下,公司不用賠錢給你。除此之外,只要公司說,你的工資變成4999或是不想繼續續約,都要向你支付補償金。

補償的標準,一般來講,從2008年1月1日開始算,按你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工作一年,就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差的可不是一點點!

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差的可不是一點點!

掌握勞動法,並不是說我們要做訴棍,找機會和公司打官司,甚至坑公司,而是在掌握法律與企業有理有據有節的談判。

有些朋友一方面抱怨黑心企業,另一方面認為法律無用,是紙上談兵,並幫不了我們。

的確,也許法律仍然不是十分完善,但放棄捍衛自己的權利,只會說”法律無用論“的那些人。如果你自己都不相信法律,那麼法律也保護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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