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爲啥讓你「辭職」,他想賴你錢,告訴你這些你不知道的補償金

老闆為啥讓你“辭職”,他想賴你錢,告訴你這些你不知道的補償金

很多打工者在合同到期的時候,老闆都會讓你打辭職報告。合同到期不是就自動終止了嗎?為啥還要打辭職報告啊?相信這是很多打工者不解的地方。其實這其中隱藏著“貓膩”,老闆想賴你這些錢。

老闆為啥讓你“辭職”,他想賴你錢,告訴你這些你不知道的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正常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算,支付半個月工資。如果是勞動者自己辭職,這筆補償金就不用支付了,所以老闆才會著急讓你打辭職報告,這是想賴賬啊,大家以後可千萬別再上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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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有以下幾種情況用人單位也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也就是說只要老闆一個月以上不和你籤合同,在一年之內你隨時可以和他解除勞動關係,並且要求他支付你除第一個月以外,每個月雙倍的工資作為補償。

如果超過一年還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勞動合同就會自動變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還是沒有書面合同,照樣可以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工資,或是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除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齊差額外,還可以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一下加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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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不按規定延長試用期(上期我和大家說過試用期的有關規定),因為不繳納社會保險,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繼續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強迫勞動者、用人單位有競業條款規定的等情況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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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記住這些,就可以在離職的時候索要這些應得的收入,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學好法律,用好法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是每一個打工者都要掌握的基本技能。不要因為我們不懂法,不用法。而讓一些無良老闆鑽了法律的空子。我們要勇於和這些壞人壞事作鬥爭,切實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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