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辭職、開除、勸退都是什麼玩意?

離職、辭職、開除、勸退都是什麼玩意?

一、為什麼領導說正式工曠工三天,到半個月以後才可以辦離職呢?

1、正式工要離職,只要提交書面報告,不用批准,30天就可以辭職。

2、從職業道德出發,做好移交及傳幫帶工作。

3、因個人原因主動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如果是協商解除的,還可以有。

4、千萬不要曠工,按照每個公司規定不同,基本上都是曠工一天要處以二天的罰款,經濟補償金也沒有了,而且所有的損失還要你賠償,有時候,公司還會以此藉口不發工資,得不償失。

二、辭職了,找不到理由,經理挽留我拒絕了,可能礙於面子,年底了,不知道怎麼辦?

1、經理挽留你都拒絕了,還有什麼面子呀。

2、辭職還是有很理由的,人家說:世界那麼大,我想去看看。這都是理由。

3、正常你遞上書面報告,一個月後你就可以走了,不管有無批准。

4、從職業道德角度來講,那還是做好移交,好聚好散。

5、早點回家也好,陪陪父母丶家裡人,明年開春後去好好找一份工作吧。

三、公司離職需要提前15天,我剛提出離職兩天後主管就叫我可以走了,走了之後又說我是被開除的, 然後又說要扣我500塊錢。請問這樣合法嗎?

這個問題很現實。

1、公司離職需要15天,這不違法,勞動合同法要求是30天。

2、如果你在試用期,只要3天就可以走了。

3、你在2天就走了,沒毛病。

4、你既然都走了,管它是不是開除呢?你有辦理離職手續嗎?或者公司是否有給你離職證明。

5、走後再說扣500元錢,這就有點不地道了,讓勞動監察部門幫你拿回錢。

四、在公司工作5年了,公司找個遲到的藉口勸退我,合法嗎?

說我遲到而且也找我談了幾次話一直沒改正,可是我遲到都被罰款了的,到了年底才通知我,這個事情可以申請補償嗎?

即便勞動者多次遲到,用人單位也不可以隨便辭退勞動者。

1、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約解除勞動關係,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因為遲到早退不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3、即便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也不是馬上辭退,必須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解除勞動關係,給予每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上述培訓及調整崗位,屬於違法解除,雙倍支付經濟金。

4、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拿回自己應得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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