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勇: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監管的幾點思考|財富管理周報

殷勇: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几点思考|财富管理周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CWM50個人成員殷勇發表主旨演講)

圖片轉自新浪財經

10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CWM50個人成員殷勇出席“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2018第六屆年會”並發表演講,就地方金融風險的防範和處置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他認為,目前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監管力量相對薄弱,存在金融監管職責泛化,且發展與監管之間的矛盾仍然有待處理。

殷勇就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監管提出建議:一是將進入和監管適度分開;二是將直接從事監管的派出機構進一步下沉;三是夯實主體監管的責任,實行誰審批、誰負責;四是並進一步健全地方金融協調機制。

一般而言,地方金融風險有三個主要來源,一是無牌照金融活動涉眾風險較大,二是持牌金融機構違規行為還需繼續治理,三是實體經濟中的風險因素影響金融體系穩定運行。

“目前地方金融監管的框架體系正在建立,且一些重要風險領域已開始整治。”殷勇建議,在進一步健全地方金融協調機制方面:“在地方政府牽頭的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下,可以考慮分別構建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和風險處置兩個機制。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辦公室可以設在地方人民銀行,成員單位包括地方金融監管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主要協調中央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管理事項。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協調機構的辦公室可以設在地方金融辦,負責落實屬地風險處置和維穩處突第一責任,做好地方金融風險化解和處置,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化解重大金融風險。”

殷勇表示,這樣形成由中央統一制定監管規則,地方建立金融議事協調框架,各部門監管力量密切配合,央行在金融穩定和問責方面發揮核心作用的地方金融監管協調體系。

以下為演講實錄(本文根據現場速記整理,未經本人審核):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大家上午好!非常高興參加今年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年會。

下面我就地方金融風險的防範和處置談四點個人的看法。

第一點,我想講講當前地方金融風險的形勢。

一是無牌照金融活動涉眾風險隱患較大。

其中一類比較突出的是P2P網絡借貸。從2007年國內最早出現P2P公司,到2015年平臺數量達到頂峰,之後平臺數量快速下降。在此過程中,不斷出現平臺爆雷、跑路事件。總的來看,這些問題平臺偏離了P2P信息中介的定位,違反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

另外一類比較突出的問題是非法集資。最近幾年,每年全國新發的非法集資案件都在幾千起以上,一些大案要案時有發生。這些非法集資的特點是以短期內高回報為誘餌,打著電子商務、消費返利、投資理財、慈善互助等各種名義欺騙參與者,製造龐氏騙局,給人民群眾財產造成損失,給社會和金融秩序的穩定造成破壞。

二是持牌金融機構違規行為還需繼續治理。

其中涉及地方金融機構的主要是各類交易平臺,特別是郵、幣、卡交易平臺,一些平臺違規開展連續競價、權益拆分、“類證券”、“類期貨”等交易,並且引發投機炒作、市場操縱等行為,屬於違規經營。除此之外也有一些地方金融機構大量開展表外業務,開展監管套利等活動。

三是實體經濟中的風險因素影響金融體系穩定運行。

一方面我國宏觀債務槓桿率較高,尤其是企業和地方政府的債務較高,償債能力不足和債務可持續性壓力大。例如一些上市公司近期出現債券兌付問題,或者過度開展股票質押導致爆倉,影響了企業的穩定運行。另一方面經濟增速整體減緩,面臨的外部不確定性增大,實體經濟中挑戰性的因素增多,可能會通過金融體系表現出來,影響金融機構的穩定性。

第二點,我想講講防範地方金融風險所開展的工作。

一是對地方金融風險重要性的認識不斷增強,地方的主體責任不斷夯實。

在相當長時期,對地方在金融風險防控中的定位並不是很明確,地方也一直缺少相應的監管授權和能力建設,導致地方金融監管相對薄弱,與地方金融快速發展不匹配,客觀上為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發生提供了土壤。

通過近年來的監管實踐,各部門對地方金融監管在風險防範中的重要性的認識逐步得到了統一。地方在風險防控和監管中的重要性是客觀存在的,金融機構總要落在一個地方,各種金融活動都以地方為載體,地方往往需要承擔屬地風險處置的最終責任。

因此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明確,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賦予地方政府相關金融監管職責。地方審批的,地方監管,地方擔責,中央對地方有效監督,糾偏問責,這成為目前國家對地方金融監管的基本定位。

二是地方金融監管的框架體系正在建立。

在監管機構上明確建立健全地方金融議事協調機制,地方金融監管局和金融辦按照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負責屬地金融監管和地方金融風險處置。

在監管對象上,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七類機構,由中央監管部門制定規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實施監管;對“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這四類機構,強化地方金融監管,提高准入門檻,嚴格限定經營範圍。我們把這種框架稱為“7+4”的地方金融監管職責框架。

三是一些重要風險領域已開始整治。

近年來,國家對非法集資、互聯網金融亂象、交易場所違規經營等突出問題佈置開展集中整治。按照統一部署,北京市對重點領域加大治理力度。我們建立健全了及早發現、打早打小、存量整治、應急處置和刑事打擊“五位一體”的金融風險防範處置框架,掛圖作戰。

作為首都,全國性的金融風險容易在北京聚集,對此我們自覺增強首都意識,按照“打好三大攻堅戰”的要求,將防控金融風險作為首都金融工作的重點,制定了防控金融風險三年行動計劃,建立了地方金融監管議事協調機制,定期就金融風險形勢會商研判,對重大問題及時調度。經過一個時期以來的積極工作,金融風險防控責任進一步壓實,金融風險防控意識明顯提升。

第三點,我想講講當前地方金融監管面臨的突出問題。

一是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突出體現在中央金融監管派出機構的職能與地方金融監管需求之間還存在不匹配。按照目前安排,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負責對地方監管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並有權糾正不符合相關監管規則的行為。因此,在實踐中地方對監管派出機構的協調空間有限,監管派出機構難以承擔更多實際責任,造成監管派出機構難以深度參與地方金融監管活動,難以深入掌握地方金融活動信息,對地方金融監管活動難以幫上忙,也難以開展有效的指導和監督。這種狀況造成監管派出機構在地方金融監管中處於“懸空”狀態。

二是地方金融監管力量相對薄弱。長期以來,地方金融工作的主要職能是服務和發展,並沒有監管職責,因此也沒有相應的監管力量配備,人員數量較少,專業能力比較缺乏。例如北京市金融局編制78名,大多數人員一直從事協調服務工作,缺乏對金融機構、市場、產品的監管知識和經驗,但從監管對象看,北京地區“7+4”的機構中,小額貸款公司等7類機構共有850多家,4類機構數量更多,僅投資公司就有大約9萬多家,這還不包括上市公司的風險處置,大量違法違規、無照無證金融活動的風險處置等還需要地方承擔的屬地責任。

三是金融監管職責泛化。市場經濟是以交易為核心,交易的媒介就是貨幣,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經濟活動都離不開金融,但不能說所有這些活動都是金融活動,都歸金融監管部門管理。比如餐飲、商場、教育、旅遊、健身等機構發行預付卡後出現關門跑路,並沒有涉及貸款投資等金融活動,如果因為這些活動以貨幣為標的,最後也歸為金融風險監管問題,會導致金融監管從過去對於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為主的監管,泛化到監管各類商業活動中的財務問題,造成金融監管部門承擔不可承受之重。

四是發展與監管之間的矛盾仍然有待處理。金融發展對地方來說是一個易見效、易考核的目標,而防控金融風險對地方來說是一個長期、隱性的約束條件。地方在處理發展與監管關係時,往往在金融產業發展和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衝動會超過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健康的衝動。加上金融業必須持牌經營,進入門檻造成競爭不充分,容易產生超額利潤,造成一些地方濫發金融牌照,積累了大量的金融風險。

第四點,我想講講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監管的幾點思考。

一是將進入和監管適度分開。從處理好發展和監管的關係出發,一方面將金融機構的進入審批事權更多交由中央監管部門集中管理,中央監管部門統一制定准入和監管規則,避免地方發展的短期衝動。另一方面,將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任務更多下放給地方,更好發揮地方監管機構接地氣的優勢,也與地方履行風險處置的主體責任相匹配。

二是將直接從事監管的派出機構進一步下沉。

地方金融監管局成立後,向上也要接受銀、證、保等中央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這打破了過去銀、證、保各自一條線的上下對應的關係。地方金融監管力量急需充實,但目前中央派出機構作用並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因此可以考慮讓直接從事監管的派出機構進一步下沉落地,直接參與到地方金融監管的日常活動,作為地方金融監管的有效組成部分開展履職,這有利於增加一線監管力量的配置,增強一線監管的統籌能力。

三是堅持夯實主體監管的責任。從主體監管和行為監管關係來看,現階段仍要大力夯實金融領域主體監管的責任,對那些無牌照開展金融活動的,行業主管部門的主體監管責任需要夯實,實行誰審批、誰負責,對所管理的機構在管業務、管准入的同時也要履行對其所管機構財務行為和非法金融行為的監管責任。就像管行業也要管安全生產一樣,管行業也要管財務和金融風險。

四是進一步健全地方金融協調機制。在地方政府牽頭的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下,可以考慮分別構建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和風險處置兩個機制。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辦公室可以設在地方人民銀行,成員單位包括地方金融監管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主要協調中央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管理事項。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協調機構的辦公室可以設在地方金融辦,負責落實屬地風險處置和維穩處突第一責任,做好地方金融風險化解和處置,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這樣,形成由中央統一制定監管規則,地方建立金融議事協調框架,各部門監管力量密切配合,央行在金融穩定和問責方面發揮核心作用的地方金融監管協調體系。

以上是我個人的觀點,請大家參考,不對的地方,請大家批評指正。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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