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可以提前適用新個稅法嗎

根據《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的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適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

也就是說,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這個期間,工資、薪金所得可以特殊化地適用新稅率和新的減徵額,符合新概念的“經營所得”可以使用新稅率。

那麼是從2018年10月個稅申報開始適用新規?還是從2018年10月取得的收入適用新規?


這個問題在《修正案》中的表述不太好理解,我個人認為應該是就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收入,適用新規。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個人應稅所得分為11個類別,以按次計徵、按月計徵和按年計徵三種方式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按次計徵個人所得稅

當實行按次計徵時,每次取得所得的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實行按次計徵的所得有:

1.屬於一次性收入的勞務報酬所得;

2.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的稿酬所得;

3.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4.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5.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的偶然所得。

(二)按月計徵個人所得稅

當實行分月預繳時,每一月份的最後一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月計徵個人所得稅的有:

1.財產租賃所得;

2.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的勞務報酬所得;

3.工資、薪金所得。

(三)按年計徵個人所得稅

1.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

2.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當實行按年計徵時,納稅年度的最後一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個稅納稅義務以及個稅申報制度的規定,總結如下:

1. 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自2018年11月申報個人2018年10的工資薪金時起可以使用新稅率和新減除費用(5000元)。

2. 實行查賬徵收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月預繳的,自2018年11月申報預繳2018年10月個稅起適用新稅率。按季預繳的,在2019年1月申報其取得“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所得”時,使用新稅率。

3. 實行核定徵收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分兩種情況: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就其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新稅率。核定應納稅額的,就要看當地稅務機關會不會因為稅率調整這一因素,調整其所核定的應納稅額。

4.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在其預繳“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所得”的個稅時適用新稅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