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縣首例公職人員因拒執罪判處拘役!

隨著一記法槌敲響,法官莊嚴宣判:被告人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這起案件是我縣首例公職人員因拒執罪判處實刑的案件。

磐安县首例公职人员因拒执罪判处拘役!

據瞭解,楊某1964年生人,是我縣某機關單位退休幹部。磐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於2018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立案受理後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案件回顧

事情還要從2017年說起,去年10月20日陳某與楊某民間借貸糾紛經磐安縣訴調銜接民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楊某於2017年10月26日前歸還陳某借款本金人民幣83萬元及利息10萬元。2017年10月27日,因楊某未按照調解協議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今年1月25日,楊某將其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8萬餘元提取至建設銀行內並進行銷戶,隨即將其中的8萬元跨行轉賬至由其本人實際使用的,以兒子身份信息開戶的中國農業銀行賬號內,後又將其中5.5萬元轉入自己工商銀行賬戶內,再轉入期貨和微信賬號內,以規避法院執行,其中大部分用於歸還其他個人債務。

據悉,法院已受理的楊某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共有三十二件,涉案金額606萬元。其中僅執行完畢一件。

磐安县首例公职人员因拒执罪判处拘役!

庭審過程中,楊某辯解其規避執行的行為是由於不懂法,法治觀念淡薄,以為只要是用來還債就不算拒執。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依法懲處拒執犯罪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第十六條,被執行人擅自將財產用於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其他債務,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履行的,應認定被執行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庭上,楊某表示會積極籌措資金,儘快還清債務,希望法官可以從輕處罰。

楊某對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其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楊某已向法院退出涉案的8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此案庭審特別邀請人大代表、黨員幹部等涉案特殊主體參與旁聽,使之產生觸動,認真對待,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庭審結束後,法院組織涉案特殊主體到會議室,由縣紀委、組織部、法院共同對他們進行集中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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