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從重處罰!

累犯:从重处罚!

因聚眾鬥毆罪坐牢,刑滿釋放後一年多,被告人張某、楊某又因故意傷害罪“二進宮”。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累犯:从重处罚!

案情簡介

被告人張某,85後,2012年12月11日因聚眾鬥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2014年9月28日刑滿釋放。被告人楊某,90後,2012年12月11日因聚眾鬥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2015年10月13日刑滿釋放。

2015年下半年,鄭某(已判刑)被胡某持刀砍傷,後鄭某多次與孫某(已判刑)商議報復胡某。2016年2月24日,鄭某再次與孫某商議此事,並邀約被告人張某、楊某,另有楊某傑、周某、李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幫忙。25日凌晨,鄭某、孫某、楊某傑、周某、李某、張某、楊某等人將被害人胡某圍堵在宜昌猇亭商業一街某房屋內,並持鐵鍬、砍刀對胡某進行毆打,致胡某頭皮裂傷、右手第2指中節指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裂傷。經鑑定,胡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被告人張某、楊某分別於2017年11月9日、11月21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張某曾勸說楊某投案。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楊某受鄭某邀約報復胡某,並持鐵鍬、砍刀毆打胡某,致其輕傷二級,張某、楊某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張某、楊某與同案犯鄭某、孫某、楊某傑、周某、李某系故意傷害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均積極參與、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張某、楊某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張某、楊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策劃:陳思路

審核:熊龍祖

立案諮詢電話:0717-651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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