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1日,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施某某、胡某某等5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施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慄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1萬元;被告人孫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胡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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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04:05:45 西安檢察
2020年1月21日,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施某某、胡某某等5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施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慄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1萬元;被告人孫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胡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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