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骨灰盒勒索家屬 為盜骨灰罐毀壞骨灰

大洋網訊 作為一種具有特殊意義的物品,骨灰盒寄託著家屬對逝去親人的哀思。可是現實中卻有不法分子偷盜骨灰盒後,勒索家屬用錢贖回,作案手法惡劣,違背倫理道德。記者從裁判文書網查閱到近年發生的幾件案例,犯罪嫌疑人犯敲詐勒索罪獲刑一年二個月到兩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1:盜走骨灰盅勒索管理公司15萬元

2011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何某與同案人樊某(已判決)等人經商量策劃後,攜帶撬棍、電筒等工具,去到增城區正果鎮達觀公司管理的萬某墓地內,用工具翻動墓地內的十個墓室蓋,將其中一個墓室中編號為2263的骨灰盅盜走藏匿,並打電話給達觀公司勒索人民幣15萬元,後因同案人樊某被抓獲而未能勒索成功。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何某被抓獲歸案。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取要挾的方法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何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屬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已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何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2:盜走骨灰勒索家屬 手法惡劣被重判

2013年11月17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經商策後,去到博羅縣羅陽鎮湯泉林場赤竹坑二組“圍下嶺”,將被害人張某勤親屬金鋥內的骸骨盜放至附近高速公路的排水溝裡,後以匯款人民幣20000元方可歸還骸骨為由,先後兩次共向被害人張某勤索取了人民幣5000元。破案後,繳回贓款已由被害人領回。

2013年11月24日,張某甲、張某乙經商策後,去到惠東縣大嶺鎮殯儀館福壽園東區墓園,將該園的兩座墓碑內的骨灰盜放至附近的草堆中,後以匯款人民幣30000元方可歸還骨灰為由,先後兩次共向該園索取了人民幣30000元。破案後,繳回贓款人民幣23290元已由被害單位領回。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二人的作案手法較為惡劣,違背倫理道德,建議對被告二人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張某乙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案例3:為盜竊骨灰罐而故意毀壞骨灰

2017年12月25日零時許,被告人楊某糧去至東莞市高埗鎮低湧村公墓園內伺機作案,趁四周無人之機,為盜走裝有死者黃某、陳某骨灰的骨灰罐,故意將黃某、陳某的骨灰倒落在地上,然後攜帶骨灰罐逃離現場。當日11時30分左右,東莞市高埗鎮低湧村村委會治保主任向公安機關報案,後公安機關將楊某糧抓獲歸案。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糧無視國法,為盜竊骨灰罐而故意毀壞骨灰,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骨灰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楊某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判決被告人楊某糧犯故意毀壞骨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宣判後,楊某糧提起上訴稱其倒掉的不是骨灰。辯護人提出,楊某糧誤以為案涉兩個骨灰罐是文物,拿走是準備上繳公安機關以換取獎勵,主觀上沒有盜竊骨灰罐和毀壞骨灰的犯罪故意。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糧亦有供述在卷,承認在高埗鎮低湧村公墓園內拿了兩個裝骨灰的罐子,將骨灰倒出來後,帶著骨灰罐離開。其無視國法,為盜竊骨灰罐而故意毀壞骨灰,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骨灰罪。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報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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